法制晚報訊稻香村禮盒裡的夏威夷乾果, 所載營養成分表中標示每100克夏威夷果中脂肪含量為24.7克, 但檢測結果顯示是每100克脂肪含量49.1克。 日前,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麥德龍北京京順路商場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定, 應按照售價對消費者作出十倍賠償。
2016年1月9日, 楊某在麥德龍北京京順路商場購買了包括夏威夷果等乾果在內的稻香村金典豪禮1000g20盒, 其中夏威夷果的規格為120g/袋, 所載營養成分表中標示每100克夏威夷果中脂肪含量為24.7克。
而2016年4月10日, 楊某將夏威夷果提交江蘇省菩德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
楊某認為, 這夏威夷果中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標準, 故依據前述標準及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付貨款並十倍賠償。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則認為, 產品的營養含量會隨原料的季節性和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 生產方在標籤中營養成分表旁邊做出過善意提醒, 並且此商品的營養成分表下方已作出注明“食品的營養含量可能會因食品製作、原料的季節性及地區性差異而有差異”。
同時,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表示, 楊照送檢的樣品的合法性存疑,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楊照送檢的樣品是否開封, 是否做過替換及是否為惡意處理過的樣品。
而經法院詢問,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表示針對涉案的夏威夷果不申請重新鑒定。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辯稱, 此事件檢測誤差發生在檢測方, 產品加工生產在生產方, 而麥德龍公司作為食品銷售方, 不具有任何檢驗能力, 對檢測報告中數值準確性不具備鑒別能力, 且麥德龍公司進貨驗收時向生產商索取營養成分檢測報告, 盡到了進貨驗收和索證義務。
根據麥德龍京順路商場提交的檢測報告, 法院審理查明後發現, 麥德龍公司京順路商場雖主張在進貨時已查驗供應商檢測報告, 不具有明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形, 但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中檢測樣本形成時間距涉案產品生產日期兩年之久, 故麥德龍公司京順路商場未盡到合理的查驗義務,
麥德龍京順路商場作為銷售者, 未對其銷售的產品盡到嚴格謹慎的審查義務, 銷售違反法律規定的涉案商品, 應視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故支持楊照要求退還商品並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