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柳州廠長安明明等人涉嫌職務犯罪案,
以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等五被告人犯貪污罪,
判處安明明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冼惠英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貪污贓款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法院認定, 2002年7月至8月, 在國有公司林紙廠改制期間, 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等人利用組織和實施改制工作的相關職務便利, 通過虛列預提職工工資,
法院認為, 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在國有公司林紙廠中系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在林紙廠的改制中侵吞、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鹿寨國林公司受委託管理國有資產期間, 安明明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組織、實施了非法佔有代管的國有資產;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
編輯:李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