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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處罰通報:青島海明威等6家企業被依法處罰

4月13日,膠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位於九龍街道辦事處王家村東的商砼攪拌站進行了現場檢查, 發現該攪拌站大門南側的混凝土廢渣消納場, 未採取圍擋、遮蓋等任何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膠州市環保局對該單位擬處罰款2萬元;同時發現該攪拌站拌和機上料傳輸過程未密閉, 廠區未採取清掃、灑水等防塵措施控制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 膠州市環保局對該單位擬再處罰款2萬元。

4月17日, 即墨市環保局對青島富爾蘭林膠粘劑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 發現該公司未經環保部門審批, 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擅自於2015年9月份投入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即墨市環保局對該單位擬處罰款6萬元。

黃島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江山北路201號的青島金晶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並對該公司三線、七線外排廢氣現場監測, 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公司七線外排廢氣中煙塵排放濃度超出《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 黃島分局對該單位擬處罰款20萬元。

1月22日, 市北分局執法人員到位於利津路26號-3的市北區食在不一樣飯店現場檢查, 發現該店在禁止的居民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新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專案, 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3月23日, 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 該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市北分局對該單位擬處罰款2萬元。

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到科海路118號青島澤喆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 廠區西北角車間內正在進行噴漆作業, 該車間實際為青島澤喆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租賃使用,

需要配套建設的噴漆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未建成, 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 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高新區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並擬處罰款1萬元。

4月18日, 接群眾舉報, 市南分局對青島海明威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監測, 其灶間風機雜訊74分貝, 超過國家規定的該區域雜訊排放標準。 依據《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 市南分局依法責令該店停止使用風機設備, 治理達標後方可投入使用。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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