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州煤業股份(01171)公佈, 2015年7月14日, 農業銀行濟甯高新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 將山東恒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恒豐公司”)、自然人柴濤、自然人楊彭、山東濟寧正興物資有限公司、廈門佳納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中垠物流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要求恒豐公司償還銀行承兌匯票本金人民幣3143.98萬元及利息, 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恒豐公司將其對中垠物流的應收賬款人民幣6116.96萬元向原告做了質押, 原告要求中垠物流在應付帳款範圍內履行付款義務。
經公司調查核實,
近日, 公司收到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濟商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駁回原告有關中垠物流相關訴訟請求, 相關鑒定費用由原告負擔。 由於法院判決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此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同時, 近日, 公司收到廈門信達《民事起訴狀》,
經公司調查核實, 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使用的公司及中垠物流印章均涉嫌偽造, 本案涉及協力廠商上海魯嘯礦業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實施合同詐騙, 公司已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獲得立案, 公安機關已對相關人員實施了刑事措施,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辦理中。
本案正在履行一審審理程式, 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由於本案尚未審結, 尚無法判斷以上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