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荷蘭農業為何如此發達?他們是如何發展農業科技的?

荷蘭國小人多地少, 人口 1700 萬人, 國土面積 4萬多km2。 二戰後, 荷蘭依據自身的自然資源、經濟發展、地緣環境確定了其農業發展戰略。 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和發展, 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本國國情的農業發展道路。 荷蘭農業人口不足世界的 0.02%, 耕地不到世界的 0.07%, 但出口的農產品占到了世界的9%, 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荷蘭平均每平方米農用地的出口額為 1.86 美元, 單位面積土地創匯率最高;土地生產率為 2 468 美元/hm2, 位居世界第一。

荷蘭農業科技體制的演變

20 世紀 50 年代, 荷蘭政府開始對農業科技體系進行一系列改革, 通過採取新的政策導向以及調整預算投入等措施, 克服原有體系的不足, 並將大學、國家研究機構和試驗站的資源進行整合。 改革後, 大學和科研院所利用自身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和基礎設施創造了一個全新的、獨特的科技創新環境, 完全可以應對科技和社會發展帶來的挑戰。

縱觀荷蘭農業科技體制的演變, 大致可以分為科研部門快速膨脹期、科研單位優化整合期和農業科研運行機制改革期等三個階段。

科研部門快速膨脹期(20 世紀 50~70 年代)。 20 世紀 50~60 年代, 荷蘭公共科研部門快速膨脹(年增長率為 7%~8%), 由於政府財政赤字快速增長, 荷蘭政府轉變角色, 調整農業政策導向, 進行了農業科技體系改革。 由於當時的荷蘭農業部缺乏內部政策協調和控制機制, 1957 年, 荷蘭成立了國家農業研究委員會(NRLO-TNO), 負責制定農業政策, 建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協作網並開展調查和前瞻性研究工作, 作為政府、相關利益攸關者和科研機構之間的聯繫紐帶。 該委員會的理事會由政策決策者、私營公司主席和研究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是一個獨立的機構。 該委員會下屬機構設立了 5 個主要領域, 目的在於加強不同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在同一個科研領域的合作研究, 這些不同的機構包括大學、國家研究機構、試驗站和私營公司。

科研單位優化整合期(20 世紀 80~90 年代)。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90 年代中期, 由於社會、國家政策的變化以及財政預算的削減, 荷蘭的農業大學、國家公共科研機構和試驗站面臨著新的挑戰, 傳統的以公共基礎為主的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三位一體模式(即“OVO 模式”)由於缺乏活力且長期依靠政府投入, 難以應對社會變革和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農業科研機構在荷蘭政府資助下進行了整合, 減少了國家級農業科研機構的數量。

1995 年, 荷蘭農業部決定將瓦赫寧根大學(WU)和國家公共研究機構(DLO)進行合併, 國家研究機構和實驗站全部重組並以新的公司形式成立。 1998 年 9 月, 原來的國家研究機構正式私有化, 並從荷蘭農業部分離出去。

農業科研運行機制改革期(21 世紀初至今)。 2008 年, 荷蘭政府設置了新的機構——科學議會和首席科學官(CSO), 目的是聯繫政策制定者和公眾, 縮短科學與社會大眾之間的距離。 新的機構取代了國家農業研究委員會和農業部從前所任命的研究聯絡員。 國家農業研究委員會改制為一個農業創新協作網, 其任務僅僅是開展前瞻性研究, 並制定創新發展戰略。 科學議會由政策決策者、科學家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是基於社會發展趨勢, 研究制訂戰略規劃, 以促進科技創新和發展。 新設置的科學議會與從前的國家農業研究委員會相比, 最主要的區別是其設在農業部, 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機構。 2009 年, 農業部認命了兩名首席科學官, 一名負責自然、環境和農村事務, 另一名負責農產品產業鏈和漁業。 首席科學官的職責是加強政策和科學之間的聯繫。

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

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WUR)的前身是成立於 1918 年的荷蘭瓦赫寧根大學(時為荷蘭國家農業大學),1998 年,該大學與荷蘭農業部的國家公共研究機構農業科研基金合併,從此統稱為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幾年後,應用農業研究機構、農技學校和國際培訓中心(即 IAC、ILRI 和 ISRIC)也被合併進來。目前,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擁有職工 6500 人,以及來自全球 100 多個國家的 10 000余名學生,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以及食品科學相關的科研與教學機構之一。

改革後的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繼續開展科研和教學活動。作為國際型戰略知識中心,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保持了其原有實力並有效發揮了協同作用,有效提高了科研效率。其顯著的特點:一是由大學和專業領域的研究中心共同組成,並與技術推廣機構和商業企業緊密合作。因此,能真正做到基礎科學研究服務于應用型研究,應用型研究成果能快速地推廣到商業應用中,商業應用又通過回饋資訊影響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通過協力合作,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能夠整合資源,投資興建現代硬體設施,開展主要的研究、創新和教育工作,在農業食品領域的研究院所中其排名為世界第一,在環境科學與生態學方面的研究機構中其排名為世界第四。二是明顯縮短了農業成果轉化的週期。由於科研與生產緊密結合,科技成果能夠較好地轉化成生產力。目前,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已成為荷蘭食品矽谷倡議的主體,是一個公私合作的有效結合,實現了大學、公共和私營研究機構、國家和國際公司的有效聯合。

目前荷蘭農業科技體制的特點

荷蘭在農業方面取得輝煌的成績得益於正確的農業發展戰略,其關鍵的一點是重視科技,走優化結構、發展高效農業的道路。縱觀荷蘭農業科技體系的改革,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政府審時度勢,牽頭主導農業科技體系改革。荷蘭政府重視知識創新,在社會發展變革以及國家財政預算緊縮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意識到原有的農業科技體系阻礙了農業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同時,政府在農業科技體系改革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例如,1998 年荷蘭瓦赫寧根大學和國家公共研究機構的合併,這在當時是一個革命性的想法,因為這兩個機構的文化和主要職能具有極大的差異。教授的學術自由化以及他們在實驗室、辦公室和教室開展工作具有一定的獨特性,而公共研究機構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長期由農業部自上而下地進行監督管理。然而,荷蘭農業部很快採納合併建議,並馬上做出決定將瓦赫寧根大學和國家公共研究機構進行整合,使公共科研院所從全額撥款的政府機構中脫離出來,逐步轉變為自負盈虧的公司,以加強農業部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力。

重視私營部門和公益性研究機構的對接。在荷蘭,公益性研究機構和私營部門在農業科研體系中的合作歷史悠久,可追溯到 19 世紀末。自實行農業科技體系改革後,儘管政府對公共研究機構的投入減少,但由於私營企業和公司參與了農業研發,荷蘭整體農業科技投入並沒有減少。私營企業成為農業創新的主體,尤其在作物育種、動植物健康和食品加工方面,在資本和知識密集型的研究領域,如生物技術和生物性農藥的研發,經濟的自由化和公共資金的下降為私營部門在農業研究領域發揮更重要的作用鋪平了道路。1981~1993 年,全球的平均年增長率為 3.8%,而荷蘭在這期間私營機構所參與的農業科研比重從 47.8%上升到 56.8%。

完善的專案管理制度為改革後的公共科研機構注入了活力。通過改革,政府不再提供開放性經費,而是逐漸通過合同方式支援戰略性計畫專案以及經商定的科研項目來資助公共科研院所和研究站。這些項目多數為多學科的以及亟待解決的問題,原則上每個項目的研究期限為 4 年,年度預算為 400 萬~1 000 萬歐元不等。每個項目都要進行立項前和結題後的評估,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審批。此外,專案執行機構每 5 年都要接受一次國際同行評審小組的評估。為指導政府資助的研究專案,荷蘭還成立了專門的項目指導委員會。

改變政府對公共科研機構的支援方式。改革使從事基礎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機構通過競爭獲得政府委託的項目研究資金,這些研究機構同時也接受私營企業付費的研究專案。改革後的農業科研機構研究經費近一半來自政府委託合同,其餘則來自企業。由於公共科研機構和試驗站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專案能否通過都會影響專案合同單位的運行,因此,開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與私營機構的合作。儘管改革使一部分科研機構私有化,但政府仍然通過專案委託的形式予以資金支持。政府為優化專案資金分配,創建競爭機制,對項目的立項執行以及項目委託機構進行專業的評估,這不僅保障了轉企後科研機構的有效運行,也為科研機構的發展注入了活力。

荷蘭農業科技體制對我國的啟示與思考

當前,荷蘭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促進科研體制的多元化,根據需求增減機構,強調農業產學研一體化、科研機構“企業化”,推動國家科研機構和企業共同成立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儘管我國與荷蘭的農業發展水準和經濟實力還有很大的差距,且荷蘭的有些做法對我國來說還有些超前,但無疑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具有借鑒作用。

構建國家農業科技聯盟,實現農業科技“一盤棋”。我國農業科研體系中普遍存在機構分工不明確、協作聯合不夠、項目成果“碎片化”嚴重、科技資源配置及共用水準低等問題,借鑒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的經驗,在我國現行科研體制基礎上,改革農業科研組織模式,創建政府授權、國家科研單位牽頭的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依據重大科技任務,優先選擇“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科研機構優勢特色學科團隊共同承擔相關任務,通過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強化共用,充分調動利用農業科研院所的資源和力量,構建全國“一盤棋”的農業科研工作新格局。

大力培育農業企業的科研創新能力。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科技創新必須以政府投資為主體,農業生產的公益性和公共風險性使農業科技創新成果多數屬於公共產品。農業企業的科技研發實力普遍偏弱,科技成果轉化率偏低。因此,需要在穩定政府投資科研機構的同時,充分發揮企業在研發投入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吸引企業參與國家科技專案的實施。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組建技術研發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合作開展相關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的研發,聯合培養人才,共用科研成果,促進研發成果轉化。

完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目前,我國科研專案管理中存在層次管理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沒有形成很好的目標管理機制等問題。為解決條塊分割、多頭管理,以及科技資源配置重複申請、重複投入的“碎片化”問題,科技部、財政部共同起草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根據該方案,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體專案,而是通過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宏觀統籌,具體委託專業機構來管理。但目前的條款還過於宏觀,需要進一步在實施細則上借鑒荷蘭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真正建立起科技項目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的運行機制,按照社會發展和農業生產需求確定重大科技任務,拓寬科技項目需求徵集管道,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立項機制和儲備制度。

注重加強農業戰略研究。近年來,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科技部、農業部等部委以及各大科學院都編寫了各部門的中長期科技規劃,用於指導今後 5~10 年的工作。農業科技戰略研究是規劃編制的基礎,但各部門對戰略研究的投入普遍偏少,規劃更多的是依託專家組幾個專家的智慧,很少突出有關政策手段的作用,造成規劃的高度不夠,指導性或可操作性差,沒有達到以研究活動帶動整個資源重新佈局和調整,以及研究素質整體提高的目標。荷蘭農業部有單獨的預算支援戰略研究,約占農業部總預算的 20%,在規劃制訂過程中,廣泛採納了決策科學理論和方法。每個研究專案都要通過審定與評估,確定其相關的社會與經濟資源價值和發展趨勢。我國應加大農業戰略合作研究力度,形成一個全面綜合而又能夠切實解決中國農業發展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體系,做到真正符合農業可持續發展實踐要求和客觀規律,最終形成能夠有效促進、推動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農業科技體系。

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

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WUR)的前身是成立於 1918 年的荷蘭瓦赫寧根大學(時為荷蘭國家農業大學),1998 年,該大學與荷蘭農業部的國家公共研究機構農業科研基金合併,從此統稱為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幾年後,應用農業研究機構、農技學校和國際培訓中心(即 IAC、ILRI 和 ISRIC)也被合併進來。目前,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擁有職工 6500 人,以及來自全球 100 多個國家的 10 000余名學生,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以及食品科學相關的科研與教學機構之一。

改革後的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繼續開展科研和教學活動。作為國際型戰略知識中心,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保持了其原有實力並有效發揮了協同作用,有效提高了科研效率。其顯著的特點:一是由大學和專業領域的研究中心共同組成,並與技術推廣機構和商業企業緊密合作。因此,能真正做到基礎科學研究服務于應用型研究,應用型研究成果能快速地推廣到商業應用中,商業應用又通過回饋資訊影響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通過協力合作,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能夠整合資源,投資興建現代硬體設施,開展主要的研究、創新和教育工作,在農業食品領域的研究院所中其排名為世界第一,在環境科學與生態學方面的研究機構中其排名為世界第四。二是明顯縮短了農業成果轉化的週期。由於科研與生產緊密結合,科技成果能夠較好地轉化成生產力。目前,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已成為荷蘭食品矽谷倡議的主體,是一個公私合作的有效結合,實現了大學、公共和私營研究機構、國家和國際公司的有效聯合。

目前荷蘭農業科技體制的特點

荷蘭在農業方面取得輝煌的成績得益於正確的農業發展戰略,其關鍵的一點是重視科技,走優化結構、發展高效農業的道路。縱觀荷蘭農業科技體系的改革,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政府審時度勢,牽頭主導農業科技體系改革。荷蘭政府重視知識創新,在社會發展變革以及國家財政預算緊縮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意識到原有的農業科技體系阻礙了農業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同時,政府在農業科技體系改革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例如,1998 年荷蘭瓦赫寧根大學和國家公共研究機構的合併,這在當時是一個革命性的想法,因為這兩個機構的文化和主要職能具有極大的差異。教授的學術自由化以及他們在實驗室、辦公室和教室開展工作具有一定的獨特性,而公共研究機構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長期由農業部自上而下地進行監督管理。然而,荷蘭農業部很快採納合併建議,並馬上做出決定將瓦赫寧根大學和國家公共研究機構進行整合,使公共科研院所從全額撥款的政府機構中脫離出來,逐步轉變為自負盈虧的公司,以加強農業部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力。

重視私營部門和公益性研究機構的對接。在荷蘭,公益性研究機構和私營部門在農業科研體系中的合作歷史悠久,可追溯到 19 世紀末。自實行農業科技體系改革後,儘管政府對公共研究機構的投入減少,但由於私營企業和公司參與了農業研發,荷蘭整體農業科技投入並沒有減少。私營企業成為農業創新的主體,尤其在作物育種、動植物健康和食品加工方面,在資本和知識密集型的研究領域,如生物技術和生物性農藥的研發,經濟的自由化和公共資金的下降為私營部門在農業研究領域發揮更重要的作用鋪平了道路。1981~1993 年,全球的平均年增長率為 3.8%,而荷蘭在這期間私營機構所參與的農業科研比重從 47.8%上升到 56.8%。

完善的專案管理制度為改革後的公共科研機構注入了活力。通過改革,政府不再提供開放性經費,而是逐漸通過合同方式支援戰略性計畫專案以及經商定的科研項目來資助公共科研院所和研究站。這些項目多數為多學科的以及亟待解決的問題,原則上每個項目的研究期限為 4 年,年度預算為 400 萬~1 000 萬歐元不等。每個項目都要進行立項前和結題後的評估,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審批。此外,專案執行機構每 5 年都要接受一次國際同行評審小組的評估。為指導政府資助的研究專案,荷蘭還成立了專門的項目指導委員會。

改變政府對公共科研機構的支援方式。改革使從事基礎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機構通過競爭獲得政府委託的項目研究資金,這些研究機構同時也接受私營企業付費的研究專案。改革後的農業科研機構研究經費近一半來自政府委託合同,其餘則來自企業。由於公共科研機構和試驗站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專案能否通過都會影響專案合同單位的運行,因此,開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與私營機構的合作。儘管改革使一部分科研機構私有化,但政府仍然通過專案委託的形式予以資金支持。政府為優化專案資金分配,創建競爭機制,對項目的立項執行以及項目委託機構進行專業的評估,這不僅保障了轉企後科研機構的有效運行,也為科研機構的發展注入了活力。

荷蘭農業科技體制對我國的啟示與思考

當前,荷蘭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促進科研體制的多元化,根據需求增減機構,強調農業產學研一體化、科研機構“企業化”,推動國家科研機構和企業共同成立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儘管我國與荷蘭的農業發展水準和經濟實力還有很大的差距,且荷蘭的有些做法對我國來說還有些超前,但無疑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具有借鑒作用。

構建國家農業科技聯盟,實現農業科技“一盤棋”。我國農業科研體系中普遍存在機構分工不明確、協作聯合不夠、項目成果“碎片化”嚴重、科技資源配置及共用水準低等問題,借鑒荷蘭瓦赫寧根大學與研究中心的經驗,在我國現行科研體制基礎上,改革農業科研組織模式,創建政府授權、國家科研單位牽頭的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依據重大科技任務,優先選擇“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科研機構優勢特色學科團隊共同承擔相關任務,通過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強化共用,充分調動利用農業科研院所的資源和力量,構建全國“一盤棋”的農業科研工作新格局。

大力培育農業企業的科研創新能力。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科技創新必須以政府投資為主體,農業生產的公益性和公共風險性使農業科技創新成果多數屬於公共產品。農業企業的科技研發實力普遍偏弱,科技成果轉化率偏低。因此,需要在穩定政府投資科研機構的同時,充分發揮企業在研發投入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吸引企業參與國家科技專案的實施。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組建技術研發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合作開展相關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的研發,聯合培養人才,共用科研成果,促進研發成果轉化。

完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目前,我國科研專案管理中存在層次管理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沒有形成很好的目標管理機制等問題。為解決條塊分割、多頭管理,以及科技資源配置重複申請、重複投入的“碎片化”問題,科技部、財政部共同起草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根據該方案,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體專案,而是通過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宏觀統籌,具體委託專業機構來管理。但目前的條款還過於宏觀,需要進一步在實施細則上借鑒荷蘭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真正建立起科技項目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的運行機制,按照社會發展和農業生產需求確定重大科技任務,拓寬科技項目需求徵集管道,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立項機制和儲備制度。

注重加強農業戰略研究。近年來,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科技部、農業部等部委以及各大科學院都編寫了各部門的中長期科技規劃,用於指導今後 5~10 年的工作。農業科技戰略研究是規劃編制的基礎,但各部門對戰略研究的投入普遍偏少,規劃更多的是依託專家組幾個專家的智慧,很少突出有關政策手段的作用,造成規劃的高度不夠,指導性或可操作性差,沒有達到以研究活動帶動整個資源重新佈局和調整,以及研究素質整體提高的目標。荷蘭農業部有單獨的預算支援戰略研究,約占農業部總預算的 20%,在規劃制訂過程中,廣泛採納了決策科學理論和方法。每個研究專案都要通過審定與評估,確定其相關的社會與經濟資源價值和發展趨勢。我國應加大農業戰略合作研究力度,形成一個全面綜合而又能夠切實解決中國農業發展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體系,做到真正符合農業可持續發展實踐要求和客觀規律,最終形成能夠有效促進、推動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農業科技體系。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