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重播
女子段某某替亡夫保管單位的會計憑證, 在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時, 民警要求段某某提供該公司相關會計憑證, 段某某拒不交出。 近日,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段某某犯隱匿會計憑證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1993年3月至今, 段某某在黎城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工作, 其丈夫王某龍(2010年1月因車禍去世)生前擔任該公司的會計, 負責保管該公司的會計憑證。 王某龍去世後, 黎城縣農機服務中心王某方和該公司經理孫某北讓段某某保管會計憑證, 在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時,
法院判決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段某某在保管黎城縣某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憑證資料期間, 在公安機關查辦其他案件要求段某某提供時, 段某某故意隱匿會計憑證拒不交出, 情節嚴重, 其行為確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撤銷黎城縣人民法院(2016)晉0426刑初73號刑事判決,
法 律 鏈 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述標準的規定》,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所謂隱匿, 是指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轉移、隱藏的行為。 所謂銷毀, 是指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毀掉的行為。
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 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本罪的追究標準。
實習記者 黃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