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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西林業造紙廠廠長安明明因犯貪污罪被判12年罰150萬

2014年6月4日, 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造紙廠廠長安明明等人貪污案一案。 今天(25日), 該案有了一審結果。

今天, 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造紙廠(下稱“林紙廠”)廠長安明明等人涉嫌職務犯罪案, 以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等五被告人犯貪污罪, 判處安明明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冼惠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污贓款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法院認定, 2002年7月至8月, 在國有公司林紙廠改制期間, 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等人利用組織和實施改制工作的相關職務便利, 通過虛列預提職工工資, 降低林紙廠的淨資產等手段, 使五人持有股份的私營公司鹿寨國林公司購買改制的林紙廠少付140.574526萬元。 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 作為鹿寨國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明明, 組織和實施了將鹿寨國林公司受自治區林業廳委託管理的相關國有資產房屋的產權登記或變更登記到該公司名下, 非法佔有代管的國有資產, 時值1244.9269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在國有公司林紙廠中系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在林紙廠的改制中侵吞、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鹿寨國林公司受委託管理國有資產期間, 安明明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組織、實施了非法佔有代管的國有資產;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 其中安明明的數額特別巨大, 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的數額巨大。 法院根據五被告人貪污的具體數額,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具體情節等, 依法判處安明明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冼惠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污贓款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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