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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未必!房產證署名後, 房子歸誰?
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在絕大多數購房者看來, 如果房產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 但是, 其實不是的。 根據有關規定, 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 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 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需要經依法登記, 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 不發生法律效力。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 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 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後寫名字了,

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 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就算房產證上沒你的名 也有你的份——從一紙公文的角度上看, 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有名字才算數, 而另一方面, 結婚前買的房子, 就算是寫了兩個人的名字, 如果鬧上法庭, 沒有證據能證明你出了錢, 寫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但是, 上述這種情況也僅僅是考慮到婚前買房, 如果是領結婚證後買的房子, 就算是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就算是父母全資買下的房子, 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是贈予其子女, 也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萬一不幸離婚, 房屋所有權者也要補償對方出款的部分, 以及房子的溢價部分。 所以, 犯不著結了婚還爭署名。

房產證上署名越多, 繳的稅款也越多——最後, 說的是關於房產證上寫幾個名字的問題。 其實房產證上寫幾個人的名字都沒問題, 但寫的人越多, 要繳納的稅款越多, 如果寫父母的名字, 過世後也要再交遺產稅。 房產證上署名男方或女方一人、夫妻雙方、還是夫妻雙方和雙方父母, 到底哪種方式比較好呢? 其實, 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 不管是哪種方式本身都沒有對與錯之分, 與其費盡心思爭奪這些, 不如好好經營自己的家庭。


房產證到底怎麼署名?目前關於產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主要有5種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後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後,家庭、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第一種: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 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法律後果: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其一,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 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 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出現離婚, 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 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 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如果雙方未結婚, 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
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如果雙方結婚, 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 他們認為, 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 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 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果採用這種方案, 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 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 歸雙方共有, 若出現離異, 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 而是分手, 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 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 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 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 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 如果雙方沒有結婚, 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第三種:寫父母的名字——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 他們認為, 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 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 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 到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 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 戀人們並沒有什麼投入, 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法律後果——如採用這種方案, 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 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 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四種: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五種:寫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四種: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五種:寫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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