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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共用單車掃碼陷阱 預存資金不宜多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 李青山)針對目前共用單車遭遇的各種問題, 如車被加私鎖無法共用、亂停亂放影響市容、被貼上詐騙二維碼實施犯罪、遭惡意損壞產生安全風險等情況, 廣東省消委會於近日發佈相關消費提示。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廣東消委會瞭解到, 今年1-3月份廣東省消委會對共用單車開展了深入調查, 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 認為目前社會和消費者對共用經濟這種新生事物認知不足, “共用消費”生存發展的社會基礎尚不成熟, 大家只看重共用帶來的好處, 卻忽略了其對社會誠信和消費文明的要求,

特別是對消費者自身在道德、法紀、誠信、自律等方面的要求。

為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推動形成文明誠信的消費風氣, 廣東省消委會發出以下消費提示:

操作要求須遵守, 預存資金不宜多。 消費者在使用共用單車前須認真閱讀使用指南, 嚴格按照經營者設定的流程規定操作。 因共用單車是依託互聯網技術和手機智慧終端機運作的, 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技術性, 如果消費者在操作時遇到困難, 可找經營單位客服人員諮詢。 鑒於共用單車押金和預存資金監管、監督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 且退款操作也有一定麻煩, 建議消費者不要選擇押金太多的經營單位, 也不要在帳戶預存太多資金,

以避免給自身帶來損失。

騎行安全放首位, 亂停亂放有風險。 消費者在使用共用單車時要把騎行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要在規定的道路騎行, 不闖紅燈、不占機動車道, 不騎車載人, 不放任12周歲以下兒童單獨騎車。 共用單車實施“無樁”停車, 但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停放。 消費者須自覺把車輛停放在劃定的區域, 未劃定停車線的區域, 應將車輛停放不妨礙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安全區域, 並且儘量集中停放。 如果由於亂停放致使車輛被城管部門扣留, 消費者不但有責任配合企業將車輛取回, 而且可能因此留下信用污點或被經營者處於一定的懲戒。

遵紀守法是底線,

破壞公物受懲處。 我國法律對駕駛非機動車違規和破壞公物的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共用單車所有權不屬於消費者, 消費者只購買了使用權, 如果消費者將共用單車搬回家、上私鎖或惡意破壞都屬於違法行為, 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遵紀守法是消費者的義務,
共用單車消費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深化“共用”認識, 樹立文明新風。 共用經濟是分享經濟, 是信用經濟, 是文明經濟, 對市場環境、消費環境有更高的要求。 共用消費的資源為全體消費者所有, 消費者轉變以往的獨佔型消費觀, 樹立“共用、分享”的觀念, 形成“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意識自覺。 消費者要注重提高自身消費道德水準, 文明規範自己的消費行為, 建立人與人、人與企業之間的信任機制, 切實體會分享消費的樂趣, 培養與人共用的消費觀念, 推動形成文明誠信的消費氛圍, 共同為共用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良性的土壤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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