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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你的資訊安全嗎?

董青梅(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在自媒體時代, 每個公民都是資訊生產者、發佈者和傳播者, 通過互聯網、移動智慧手機等科技進行人際互聯,

社交網路產生了新的人際關係, 科技本身使得人們之間複雜的相互連接變得低成本、簡易化並超越時空。 但公眾對這種新方式的資訊傳播、後果與責任卻沒有深入、清楚的認識。

很多社交網路的使用者對自己所發佈的資訊哪些是私人的, 以及資訊的安全性是無知的。 大部分的使用者並不知道他們網上發佈的資訊數量和資訊內容, 可能會洩露他們的個人隱私, 也不瞭解這種洩露會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

資訊置於互聯網上, 不是簡單的茶水閒聊的延伸, 資訊傳播到互聯網上, 就脫離了隱私者的掌控, 只有平衡隱私權保護和表達自由, 通過法律制度的約束和網站及各類互聯網參與者的倫理約束,

才能構建一個富有活力的、規範的社交領域。

社交網站是互聯網資訊的第一道關口

由於公民的資訊安全意識不足, 網站應該提示使用者資訊安全和隱私風險, 要求網站工作人員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保護資訊安全、顧及機構的聲譽和資料的保密性。 在社交網路中, 人際關係更加複雜, 朋友的朋友是自己的人際關係嗎?自己的資訊傳播給自己的朋友, 而自己的朋友又轉發給朋友的朋友, 自己的資訊願意讓朋友的朋友知道嗎?公民意識到這種資訊接力了嗎?網站應該提醒用戶意識到使用社交網站的風險, 並建議採取保護方法, 包括閱讀隱私政策, 謹慎共用個人資訊。

法律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

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處在一個發展和完善的進程中,

而起先導作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其後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都對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尤其是規定了侵害隱私權的刑事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四章“網路資訊安全”中明確了個人、網路運營者的義務、責任和救濟。 第四十四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但是也應該看到, 中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還是粗線條的且沒有體系性, 有必要全面詳細規定包括社交網路在內各種網路隱私侵權和犯罪行為, 並對相應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以加強個人隱私的保護。

清朗網路環境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保護隱私的最有效解決方案在於資訊市場和資訊技術, 法律的步伐永遠追趕不上技術的步伐, 任何法律都不足以防範所有的漏洞。 在強化法律保護的同時, 提升交友社區成員的個人網路倫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網路道德上, 人們應該消除攻擊性的意見評論, 在談論他人的私生活前,

應當要求當事人的允許, 或隱瞞其身份;在沒有得到他人同意前, 應該避免張貼他人照片;人們應該避免互聯網式的羞辱。 教育年輕一代和網路新手在使用網路時, 加強安全意識與隱私保護意識, 在註冊及選擇社交網時, 應加以甄別和區分, 避免個人隱私和資料洩露與被盜, 甚至經過多管道交叉而無序傳遞, 導致資訊失控、造成侵權、承擔責任。 不告訴群成員多餘的個人資訊;對於資訊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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