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與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定, 約定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使用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線路資源, 在其指定社區開展寬頻業務時, 使用相同的寬頻單產品資費標準, 完全排除了相關市場競爭,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 吉林省物價局對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和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處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5%的罰款, 共計27, 920.60元。
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與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定, 約定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使用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線路資源, 在其指定社區開展寬頻業務時, 使用相同的寬頻單產品資費標準, 完全排除了相關市場競爭,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 吉林省物價局對中國聯通長春市分公司和長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處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5%的罰款, 共計27, 92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