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的基本標誌。 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 直接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因此法定刑也較重。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如果勾結的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 也按照本罪處罰;犯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
主權, 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 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 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 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 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於外來意志。
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 所謂領土完整, 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 更不能被侵佔。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 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誌, 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 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出賣民族利益, 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 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 充當內奸。 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 狼狽為奸, 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這裡所說的外國, 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即中國公民。 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 本法將1979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 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於勾結外國,
立案標準
編輯
1、背叛國家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並非所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都構成本罪, 有些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害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如投敵叛變行為, 為境外組織、機構、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行為等, 但是, 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則不構成本罪, 而應當按照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背叛國家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是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行為,還是將計畫予以實施的實行行為。
3、背叛國家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敵叛變,顛覆國家政權等,應按照處理牽連犯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罪行認定
編輯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後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後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並不完全等於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後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後罪的關係是內亂與外患的關係。
量刑標準
編輯
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背叛國家罪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嚴重損害的後果或者引起國內嚴重動亂。
法律條文
編輯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背叛國家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是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行為,還是將計畫予以實施的實行行為。
3、背叛國家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敵叛變,顛覆國家政權等,應按照處理牽連犯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罪行認定
編輯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後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後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並不完全等於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後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後罪的關係是內亂與外患的關係。
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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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背叛國家罪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嚴重損害的後果或者引起國內嚴重動亂。
法律條文
編輯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