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解說刑法罪名:背叛國家罪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的基本標誌。 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 直接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因此法定刑也較重。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如果勾結的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 也按照本罪處罰;犯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

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 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或者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的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權, 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 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 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 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 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於外來意志。

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 所謂領土完整, 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 更不能被侵佔。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 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誌, 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

這一客體的重要性, 表明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的最危險的犯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 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出賣民族利益, 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 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 充當內奸。 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 狼狽為奸, 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這裡所說的外國, 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

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 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 外國機構, 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 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 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 外國組織, 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 通常所說的組織包括機構, 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後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援、操縱, 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 外國個人, 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即中國公民。 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能夠成為本罪主體的中國公民, 主要是那些混入我黨、政、軍機關內部, 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 普通公民一般情況下很難危害到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但由於本法並未規定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 本法將1979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 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於勾結外國,

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之中。 因此,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不管處於策劃階段, 還是邊策劃邊實施, 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編輯

1、背叛國家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並非所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都構成本罪, 有些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害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如投敵叛變行為, 為境外組織、機構、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行為等, 但是, 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則不構成本罪, 而應當按照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背叛國家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是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行為,還是將計畫予以實施的實行行為。

3、背叛國家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敵叛變,顛覆國家政權等,應按照處理牽連犯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罪行認定

編輯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後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後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並不完全等於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後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後罪的關係是內亂與外患的關係。

量刑標準

編輯

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背叛國家罪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嚴重損害的後果或者引起國內嚴重動亂。

法律條文

編輯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背叛國家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是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行為,還是將計畫予以實施的實行行為。

3、背叛國家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敵叛變,顛覆國家政權等,應按照處理牽連犯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罪行認定

編輯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後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後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並不完全等於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後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後罪的關係是內亂與外患的關係。

量刑標準

編輯

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背叛國家罪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嚴重損害的後果或者引起國內嚴重動亂。

法律條文

編輯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