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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保護消費者權益,湘西州檢察機關一直在行動!

【2017年049期】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存在於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謂是咱們老百姓最關心的事之一。 今天是第35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 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道路上一直在行動, 現在就讓小察菇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永順檢察:加“量”油條上餐桌?那可不行!

2016年8月13日, 犯罪嫌疑人李某於在該縣芙蓉鎮從事油條生產加工、銷售經營(該店前後經營時間約有1個多月), 為了油條賣相好, 在生產、銷售過程中超量添加含鋁明礬(泡打粉)。

經舉報後, 永順縣市場與品質監督管理局隨即對其待銷售的油條進行了抽樣, 並委託有關公司進行檢驗, 證實該油條中鋁殘留量不符合標準要求(標準要求≤100mg), 甚至達到標準指標的5.04倍,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他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43條規定, 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永順縣人民檢察院目前正對此案進行審查起訴。

龍山檢察:黑心包子怎能賣!

“包子”是老百姓早餐的首選早點之一, 近年來關於“鋁包子”的新聞層出不窮, 這不免讓人為“舌尖上的安全”感到擔憂。

2016年12月, 龍山縣人民檢察院收到了龍山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姚某某一案。

姚某某于龍山縣城朝陽路段經營一家麵館, 生產和銷售小籠包。 為了讓麵團發酵快、更柔軟、口感好, 姚某某在拌和麵粉時添加酵母粉外, 另添加含鋁的膨松劑(俗稱泡打粉)。 早在2014年5月14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對膨化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就明確規定到:膨化食品(包括包子、饅頭)不得添加含鋁添加劑。 研究證實, 食用含鋁添加劑的食物, 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2014年下半年, 龍山縣市場和品質監督局進行了門前灶整治活動, 給姚某某發放了相關資料, 並告知其在生產、銷售包子時不能添加含鋁添加劑。 但在2016年11月對該店生產的小籠包進行抽樣檢查時, 竟還發現“小籠包”中鋁的殘留量達2.76×100mg/kg(標準要求≤100mg)。

姚某某明知生產、銷售的小籠包裡添加鋁添加劑, 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發源性疾病, 但在生產、銷售時仍添加了含鋁添加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2017年2月27日, 龍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姚某某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龍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Tips:什麼是含鋁泡打粉?

泡打粉是一種發酵粉, 在很多傳統食物比如發糕中, 都會加入泡打粉, 讓食品口感蓬鬆又綿軟。

但泡打粉是化學起發劑, 一種是鹼性的, 主要成分是碳酸氫鈉、碳酸氫氨;另外一種是複合的, 主要成分是明礬和銨明礬,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含鋁泡打粉。

這些含鋁的泡打粉對人體的危害著實不小。 如果長期食用含鋁超標的油條、麵點等, 鋁在體內積蓄, 短期內會影響代謝, 影響鈣離子和鐵離子的吸收, 導致骨質疏鬆、貧血等。 長期的話, 將會影響到神經系統, 嚴重的會引起老年癡呆。

吉首檢察:未檢疫檢驗就銷售,依法嚴懲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方某在經營凍庫期間,多次購進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方某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銷售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進行申報檢疫檢驗,便將其中部分產品銷往吉首市及周邊地區,後經他人銷售,產品金額共計人民幣1547503元。

2015年7月30日相關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對凍庫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並查封扣押方某儲存於凍庫內待售的不同種類無任何標籤標識、無“動物檢疫合格”標誌、無“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誌、超過保質期、冒用動物檢疫合格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貨值共計人民幣763736元;其中冒用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監製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籤的牛蹄花8780公斤,貨值人民幣149260元。另外,還扣押了假造的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籤2322張。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12日依法對方勇提起公訴,2016年10月21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後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鳳凰檢察:號稱苗家神藥行騙,嚴厲打擊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朱某、胡某商量以賣假藥的方式騙錢。3月1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擺好賣藥的攤子,並召集一些人手去附近發治療風濕病、腰間盤突出等疾病的傳單,並以免費領藥的方式吸引被害人,不久被害人熊某等多名老年人圍了過來。

在場的老年人紛紛表示患有風濕等疾病,朱某便開始推薦事先準備好的用維生素片、六味地黃丸製成的“苗家神藥”,並吹噓自己是系電視臺廣告中賣苗藥老人的孫子,並得其真傳,所賣藥丸專治各種風濕等腿痛病,而犯罪嫌疑人胡某便在一旁負責招呼。

在朱某的騙說下,被害人熊某以每粒400元的高價共購買19粒藥丸,共支付朱某人民幣7600元。

2016年9月30日,鳳凰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向犯罪嫌疑人朱某、胡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胡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古丈檢察:賣假藥,不論多少都是犯法

2016年,一起涉嫌銷售假藥的案件移送古丈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一對夫妻,二人常年在古丈縣古陽鎮思源橋擺攤用拔罐、貼膏藥的方案為他人治療風濕病、脊椎病。

2015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聽一位在其攤位上治療風濕病的老人推薦“平息膠囊”,後通過該老人提供的聯繫方式以27元每瓶的價格購買了80 瓶“特效骨康王”。

二人在明知“平息膠囊”和“特效骨康王”進貨管道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然向他人銷售。

截止案發,以每瓶30至4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銷售“平息膠囊”5瓶,以40元左右的價格向他人銷售“特效骨康王”19瓶,共非法獲利200餘元。

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平息膠囊”“ 特效骨康王”進行認定,應按假藥論處。李某甲夫婦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條件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害人體健康”改為“生產、銷售假藥”,即由結果犯修改為行為犯,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可認定為涉嫌該罪。

承辦人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深感責任重大。目前,該案正在古丈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中,並將探索通過藥品監督部門對涉案的假藥予以公開、以防群眾受騙受損。

瀘溪檢察:網上售假煙,犯罪嫌疑人被起訴

一夥人在未獲得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對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捲煙。3月10日,瀘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被告人楊某、彭某等七人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某、彭某與任某都是湘陰縣人,三人關係較好。2015年,在未獲得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楊某邀約彭某、任某一起在互聯網上銷售假冒偽劣捲煙,任某負責運用網路發送假煙宣傳廣告、整理相關收貨資訊。

自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26日,楊某、彭某從網上購買芙蓉王(鑽石)、白沙(和天下)、中華(大中華)等品牌假冒偽劣捲煙3.8萬餘條,支付假冒偽劣捲煙款達160余萬元,而後又將購買來的假冒偽劣捲煙以高於進價10—55元一條不等的價格從互聯網上銷售給祝某等人,祝某等人再專賣給消費者。

其中,自2016年5月8日至5月25日,在任某參與期間,楊某、彭某、任某三人購買各種偽劣捲煙600餘條,銷售金額共計9.3萬餘元。2016年5月末,楊某、任某等相繼被抓獲,彭某見狀于同年6月投案自首。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此案中七人的行為觸犯了此條款第(一)項之規定,即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吉首檢察:未檢疫檢驗就銷售,依法嚴懲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方某在經營凍庫期間,多次購進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方某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銷售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進行申報檢疫檢驗,便將其中部分產品銷往吉首市及周邊地區,後經他人銷售,產品金額共計人民幣1547503元。

2015年7月30日相關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對凍庫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並查封扣押方某儲存於凍庫內待售的不同種類無任何標籤標識、無“動物檢疫合格”標誌、無“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誌、超過保質期、冒用動物檢疫合格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動物產品及肉製品,貨值共計人民幣763736元;其中冒用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監製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籤的牛蹄花8780公斤,貨值人民幣149260元。另外,還扣押了假造的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籤2322張。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12日依法對方勇提起公訴,2016年10月21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後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鳳凰檢察:號稱苗家神藥行騙,嚴厲打擊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朱某、胡某商量以賣假藥的方式騙錢。3月1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擺好賣藥的攤子,並召集一些人手去附近發治療風濕病、腰間盤突出等疾病的傳單,並以免費領藥的方式吸引被害人,不久被害人熊某等多名老年人圍了過來。

在場的老年人紛紛表示患有風濕等疾病,朱某便開始推薦事先準備好的用維生素片、六味地黃丸製成的“苗家神藥”,並吹噓自己是系電視臺廣告中賣苗藥老人的孫子,並得其真傳,所賣藥丸專治各種風濕等腿痛病,而犯罪嫌疑人胡某便在一旁負責招呼。

在朱某的騙說下,被害人熊某以每粒400元的高價共購買19粒藥丸,共支付朱某人民幣7600元。

2016年9月30日,鳳凰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向犯罪嫌疑人朱某、胡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胡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古丈檢察:賣假藥,不論多少都是犯法

2016年,一起涉嫌銷售假藥的案件移送古丈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一對夫妻,二人常年在古丈縣古陽鎮思源橋擺攤用拔罐、貼膏藥的方案為他人治療風濕病、脊椎病。

2015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聽一位在其攤位上治療風濕病的老人推薦“平息膠囊”,後通過該老人提供的聯繫方式以27元每瓶的價格購買了80 瓶“特效骨康王”。

二人在明知“平息膠囊”和“特效骨康王”進貨管道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然向他人銷售。

截止案發,以每瓶30至4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銷售“平息膠囊”5瓶,以40元左右的價格向他人銷售“特效骨康王”19瓶,共非法獲利200餘元。

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平息膠囊”“ 特效骨康王”進行認定,應按假藥論處。李某甲夫婦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涉嫌銷售假藥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條件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害人體健康”改為“生產、銷售假藥”,即由結果犯修改為行為犯,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可認定為涉嫌該罪。

承辦人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深感責任重大。目前,該案正在古丈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中,並將探索通過藥品監督部門對涉案的假藥予以公開、以防群眾受騙受損。

瀘溪檢察:網上售假煙,犯罪嫌疑人被起訴

一夥人在未獲得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對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捲煙。3月10日,瀘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被告人楊某、彭某等七人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某、彭某與任某都是湘陰縣人,三人關係較好。2015年,在未獲得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楊某邀約彭某、任某一起在互聯網上銷售假冒偽劣捲煙,任某負責運用網路發送假煙宣傳廣告、整理相關收貨資訊。

自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26日,楊某、彭某從網上購買芙蓉王(鑽石)、白沙(和天下)、中華(大中華)等品牌假冒偽劣捲煙3.8萬餘條,支付假冒偽劣捲煙款達160余萬元,而後又將購買來的假冒偽劣捲煙以高於進價10—55元一條不等的價格從互聯網上銷售給祝某等人,祝某等人再專賣給消費者。

其中,自2016年5月8日至5月25日,在任某參與期間,楊某、彭某、任某三人購買各種偽劣捲煙600餘條,銷售金額共計9.3萬餘元。2016年5月末,楊某、任某等相繼被抓獲,彭某見狀于同年6月投案自首。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此案中七人的行為觸犯了此條款第(一)項之規定,即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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