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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的錢沒那麼好賺,出事故可傾家蕩產!

這兩年, 滴滴打車開始流行。 家住如東縣城的張先生在上班之余也註冊成為一名滴滴司機, 去年8月份, 張先生載著客人去南京的路上出了車禍, 然而, 保險公司卻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看今天的一週一法。

家住縣城的張先生在南京工作, 經常要往返於如東和南京, 於是他在滴滴打車上註冊為滴滴司機, 經常帶著乘客往返于南京、如東兩地。 去年8月份, 張先生帶著兩位乘客在南京江甯區不慎將一位騎電瓶車的蔣先生撞倒, 需要賠償50萬元。 本想著有保險公司可以承擔賠償, 但是法院的判決讓張先生大吃一驚。

江蘇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說, 本來張先生保了交強險12萬, 商業險100萬, 按道理來說賠償金是夠了, 但是張先生向法院起訴判決的結果卻讓張先生大吃一驚, 法院僅僅判了一個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款12萬, 剩下的其他部分要張先生個人負擔。

據介紹, 因為張先生在載客的途中, 私人車輛已經成為運營車輛, 所以保險公司有權利不進行商業險賠償。

江蘇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說, 法院判刑的依據是駕車危險程度增加了, 但張先生卻沒有告知保險公司。

法律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 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 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 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 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 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滴滴打車在給市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時, 對車主和乘客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王軍提醒車主, 私家車在作營運車使用時, 需要提前到保險公司走好相關業務程式。

王軍解釋說, 滴滴打車收取費用則讓私家車變成了營業車輛, 也就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 那需要滴滴車主到保險公司進行通報, 並交上保險費。如果滴滴車主賠償了協力廠商的損失,但萬一乘客也受傷了,那就沒有賠償乘客的能力,所以對乘客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風險。

(如東電視臺)

並交上保險費。如果滴滴車主賠償了協力廠商的損失,但萬一乘客也受傷了,那就沒有賠償乘客的能力,所以對乘客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風險。

(如東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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