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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7天嬰兒在月子中心餵奶粉後猝死

出生17天的男嬰, 在月子中心接受專業護理後猝死。 月子中心因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 被法院判決賠償57萬餘元。 市中級法院昨日披露, 該判決已生效。

在月子中心餵奶粉後出現異常

2015年2月, 產婦周某臨近分娩, 為讓自己和孩子得到更專業的護理, 周某夫婦與武漢某月子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 約定由該護理中心對周某及新生兒提供月子護理服務, 服務內容包括婦幼保健專家診療、兒科專家常規巡診以及健康評估、護理等。 周某夫婦向月子中心支付了服務費和押金2.6萬元。

2015年4月21日, 周某在醫院產下一名健康男嬰,

小名頎頎, 一周後, 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 5月7日20時40分左右, 護理人員照例將頎頎從周某身邊抱離, 到託管室去餵奶粉, 不料21時許, 護理人員將頎頎抱至周某面前, 只見頎頎全身蒼白, 沒有呼吸和動靜, 知覺全無。

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 當時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 第二天中午, 頎頎突然心律失常, 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家長要求調看監控被拒

頎頎身體健康, 出生僅17天卻突然死亡, 周某夫婦認為月子中心難辭其咎, 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協商未果。

2015年6月, 周某將月子中心訴至武昌區法院, 請求判令該月子中心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周某稱, 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兒子, 懷孕期間十分謹慎小心, 頎頎剛一出生, 周某便委託兩家知名醫學院為頎頎做過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 檢測結果未見異常。 事發當晚, 頎頎在喝過少量母乳後被護理人員抱走餵奶粉, 結果遭此橫禍。 出事後, 自己曾要求查看事發時託管室的監控攝像, 被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中心辯稱, 月子中心是一家有資質的合法機構。 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 按雙方合同約定, 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 中心不承擔責任。 月子中心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務, 並無過錯, 且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 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監控攝像,

月子中心在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 但事發當天, 因託管室漏水裝修, 公司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 導致不能提供頎頎在託管室內發病時的監控攝像, 並非故意隱瞞。

月子中心無法舉證“無過錯”

經審理, 武昌區法院認為, 月子中心辯稱“頎頎系先天性疾病導致死亡”“護理行為無過錯”等, 應當舉證證明, 否則其辯稱將不被支持。

但月子中心堅持不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做司法鑒定, 也無法提交相應的視頻資料或其他有效證據, 證明護理工作沒有過錯。 武昌區法院遂判令月子中心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 限期賠償周某各項損失5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月子中心不服, 提起上訴。 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該案應該由受害人周某夫婦一方舉證月子中心“有過錯”, 而月子中心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 請求判令月子中心無責。

市中級法院認為, 根據“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在普通侵權案件中, 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等, 才能實現勝訴目的。 但某些情況下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難度很大, 所以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由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 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 採取舉證責任倒置, 即由加害人舉證。

市中級法院民二庭楊玲法官解釋, 本案要求月子中心舉證“無過錯”, 是因為當時月子中心工作人員和頎頎單獨相處, 舉證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

本案案發時, 頎頎處於託管中, 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護, 頎頎父母無法知曉託管期間的看護狀況, 也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何種過錯。 但他們已提交證據證明頎頎在交付託管前的健康狀況, 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託管監控錄影等證明其“無過錯”, 也不願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 只能自吞苦果。

市中級法院駁回月子中心上訴, 維持原判。

另據 武漢晚報

17天大健康男嬰猝死月子中心 無法舉證自己無責 中心被判賠近58萬元

本報訊花了兩萬多元住進月子中心, 不料男嬰出生僅17天猝死, 月子中心拒不提供事發時的監控視頻, 也不同意做死亡原因的司法鑒定。 昨天,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起侵權責任案, 判決該月子中心賠償產婦周某近58萬元。

2015年2月,周某夫婦與武漢某月子護理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支付服務費和押金26000元。4月21日,周某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欣欣,出院後,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晚上8點40分左右,護理人員將欣欣從周某身邊抱走,到託管室餵奶粉。9點左右,護理人員將欣欣抱到周某面前,只見欣欣全身蒼白,沒有呼吸和動靜。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第二天中午,重症監護室裡的欣欣驟停死亡。

周某夫婦認為,欣欣出生僅17天便突然死亡,月子護理中心難辭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婦將該月子護理中心訴至武昌區法院,要求該月子護理中心賠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法庭上,周某稱欣欣剛一出生,便對其進行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檢測結果未見異常。事發後,他們要求查看事發時的監控攝像,被月子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護理中心辯稱,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欣欣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約定,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擔責任。月子中心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本來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但事發當天,因託管室漏水裝修,月子中心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導致不能提供欣欣發病時的監控影像,並非故意隱瞞。

經審理,武昌法院認為,月子中心應對自己主張的“欣欣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月子護理中心堅持不申請對欣欣死亡原因司法鑒定,也無法提交監控視頻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護理工作中無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武昌法院判令該月子護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周某夫婦各項損失527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後,月子護理中心不服,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

武漢市中院鑒於周某夫婦已提交證據證明欣欣在交付託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護理無過錯,也不願對欣欣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理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該月子中心賠償產婦周某近58萬元。

2015年2月,周某夫婦與武漢某月子護理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支付服務費和押金26000元。4月21日,周某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欣欣,出院後,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晚上8點40分左右,護理人員將欣欣從周某身邊抱走,到託管室餵奶粉。9點左右,護理人員將欣欣抱到周某面前,只見欣欣全身蒼白,沒有呼吸和動靜。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第二天中午,重症監護室裡的欣欣驟停死亡。

周某夫婦認為,欣欣出生僅17天便突然死亡,月子護理中心難辭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婦將該月子護理中心訴至武昌區法院,要求該月子護理中心賠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法庭上,周某稱欣欣剛一出生,便對其進行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檢測結果未見異常。事發後,他們要求查看事發時的監控攝像,被月子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護理中心辯稱,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欣欣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約定,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擔責任。月子中心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本來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但事發當天,因託管室漏水裝修,月子中心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導致不能提供欣欣發病時的監控影像,並非故意隱瞞。

經審理,武昌法院認為,月子中心應對自己主張的“欣欣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月子護理中心堅持不申請對欣欣死亡原因司法鑒定,也無法提交監控視頻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護理工作中無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武昌法院判令該月子護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周某夫婦各項損失527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後,月子護理中心不服,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

武漢市中院鑒於周某夫婦已提交證據證明欣欣在交付託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護理無過錯,也不願對欣欣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理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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