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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防治志願服務“李鬼”

□ 許蓮麗

近日,朋友圈瘋傳《北京西站,一場騙局下的眾生相》,新京報刊登《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願者”騙財 鐵路警方介入調查》導報,引起公眾譁然。 其中,行騙人冒用“志願者”身份順利得逞,不禁讓關心志願服務事業的人士揪心。

痛心之餘,不禁反思,騙子為何順利得手呢?結合朋友圈和新京報的報導來看,相關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志願者這張名片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完善並落實志願服務相關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要完善志願服務基本保障制度。 在大型活動中,在公交、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提供志願服務,應當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志願服務終端平臺(比如志願服務站、志願服務崗等)。

此外,應當為志願者配備志願服務的統一標識。 結合本案來看,如果西站能夠配備數量適當的志願服務終端平臺和真志願者,便可有助於掃除那些偽志願者。 同時,根據《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第16條的規定,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誌。 因此,志願者在參加志願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時,都應穿著或佩戴統一的志願者標識,讓社會公眾習慣地認為,只有這樣的志願者才是真正的志願者,從而有效避免上當受騙。

其次,建立完備的法律責任制度。

我國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刑法第266條等都對詐騙行為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然而利用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基金會、志願服務標識或者名義等進行的詐騙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侵犯的不僅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包括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乃至社會公益事業的公信力以及其正常的活動和發展。 因此,就法律責任而言,除了統一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之外,專門的志願服務單行立法也十分關鍵。 與此同時,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僅對違法和犯罪行為進行了規範和打擊,對於利用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基金會、志願服務標識或者名義等進行營利的行為卻鞭長莫及,難以規範,這就更加需要專門的志願服務立法加以完善。

同時,亟須加快全國範圍內的志願服務立法進程,為志願服務發展保駕護航。 近些年來我國在地方誌願服務立法的探索和發展上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根據筆者的統計,截止到2017年初,全國共有45個省市地方制定了當地的志願服務法規。 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促進志願服務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限於地方性法規的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以及我國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法規的社會影響力和作用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西站假志願者案折射出的志願者標誌問題,無論是志願服務提供方的落實細節問題,還是社會公眾的知曉程度問題,都反映出《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規定的內容尚未完全深入人心。

在沒有全國性的志願服務法律規定出臺之前,不僅落實地方性法規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且根據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限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之初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說,《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條款就違法行為來看,較為原則和抽象;就相應職權機關來看,也非常籠統和模糊;就法律責任而言,似乎僅有行政法律責任,民事、刑事法律責任不明顯。

綜上,隨著我國志願服務事業的逐步推廣,社會公眾對志願者、志願服務更加關注,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不可或缺。

因此,應該加快志願服務立法進程,構建中國特色志願服務法治體系,讓志願服務成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抓手,讓志願者的微笑在法律的保障下永遠燦爛無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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