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蓮麗
近日,朋友圈瘋傳《北京西站,一場騙局下的眾生相》,新京報刊登《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願者”騙財 鐵路警方介入調查》導報,引起公眾譁然。 其中,行騙人冒用“志願者”身份順利得逞,不禁讓關心志願服務事業的人士揪心。
痛心之餘,不禁反思,騙子為何順利得手呢?結合朋友圈和新京報的報導來看,相關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志願者這張名片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完善並落實志願服務相關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要完善志願服務基本保障制度。 在大型活動中,在公交、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提供志願服務,應當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志願服務終端平臺(比如志願服務站、志願服務崗等)。
其次,建立完備的法律責任制度。
同時,亟須加快全國範圍內的志願服務立法進程,為志願服務發展保駕護航。 近些年來我國在地方誌願服務立法的探索和發展上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根據筆者的統計,截止到2017年初,全國共有45個省市地方制定了當地的志願服務法規。 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促進志願服務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限於地方性法規的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以及我國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法規的社會影響力和作用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西站假志願者案折射出的志願者標誌問題,無論是志願服務提供方的落實細節問題,還是社會公眾的知曉程度問題,都反映出《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規定的內容尚未完全深入人心。
在沒有全國性的志願服務法律規定出臺之前,不僅落實地方性法規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且根據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限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之初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說,《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條款就違法行為來看,較為原則和抽象;就相應職權機關來看,也非常籠統和模糊;就法律責任而言,似乎僅有行政法律責任,民事、刑事法律責任不明顯。
綜上,隨著我國志願服務事業的逐步推廣,社會公眾對志願者、志願服務更加關注,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