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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罰十”有無法律依據

“偷一罰十”的“罰”是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 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行使, 商家不是行政機關, 無權設置處罰規定。 如果消費者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對於商家自行處罰消費者, 法律卻沒有賦予他們這種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

其內容無效。 因此, 商家自己制定“偷一罰十”的店規不具有法律效力。 看來商家這“偷一罰十”的標語不論有多麼的醒目, 也都是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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