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罰十”的“罰”是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
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行使,
商家不是行政機關,
無權設置處罰規定。
如果消費者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對於商家自行處罰消費者,
法律卻沒有賦予他們這種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