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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百姓利益 律師介入申請查處

【基本案情】

馮先生是山東省A縣B村村民,一生老實本分,耕地收入成為其一家生活的主要來源。 但2005年開始,B村開始修S315路,自此,村幹部便同修建安置房的工程隊以及其他專案單位相勾結,對S315路南的耕地進行取土。 村幹部通過售土行為獲取了巨額的非法利益。 由於村幹部無節制的取土行為,導致耕地形成了面積約為8畝的深坑,並造成了土地無法複耕的現狀。 不僅如此,村支書甚至私自在7畝左右的集體土地上修建了軋鋼廠,並以2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同村村民,2016年,當地政府再次打著徵收的旗號欲對B村的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由於補償不合理,馮先生並未同意補償安置方案。

由於政府的強勢,馮先生和其他村民不得不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馮先生等人聯繫到了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在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兩位主任律師的溝通下,馮先生等人將自己的維權事宜委託給兩位主任。

【辦案掠影】

由於此次維權事件涉及到多數百姓的利益,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兩位主任對馮先生等人的事情十分重視,接受委託的當天便開始著手制定維權方案。 次日,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指導馮先生等人向有關的部門遞交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此次征地所涉及的各項批文材料。

2016年11月8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對馮先生等人作出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意見書》,告知馮先生等人新S315路南約8畝土地以及軋鋼廠所在的土地並沒有被徵收。 同時,隨著兩位律師的調查,村支書濫用私權侵佔村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昭然若揭。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認為,村幹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維護村集體的利益,保護國家的耕地資源,兩位律師向A縣國土資源局遞交了《請求查處違法用地行為申請書》,請求對A縣B村村幹部對耕地進行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予以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目前,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已經收到了A縣國土資源局的答覆,已對馮先生馮人反映的情況啟動了相應的核查程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的通知》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

……三、破壞耕地類。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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