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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搭乘公務車,單位也要擔責任

王芳的兒媳婦小劉是A鎮政府的工作人員, 被入選為籃球隊員參加縣裡舉辦的職工籃球運動會。

鎮政府工作人員老張也被選為籃球隊員。

鎮政府安排老張駕駛單位的公車接送籃球隊員到縣城參加運動會。

當天上午, 老張按照鎮政府的安排等候小劉, 當小劉上車時帶著其女兒李燕、侄女李露和王芳一同上了車, 順便捎帶她們一塊兒到縣城。

然而, 路上發生了意外。 行駛中車輛駛出右側路面墜于路腳涵洞水溝內, 造成駕駛人老張、乘車人小劉、王芳、李露、李燕受傷, 車輛一定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老張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小劉、王芳、李露、李燕不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王芳住院治療34天, 經鑒定其脊柱骨折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 肋骨骨折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發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車輛系鎮政府所有, 向H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乘客)每個座位人民幣10萬元金額的商業險。

為要求賠償, 王芳將老張、A鎮政府、H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老張系鎮政府工作人員, 受鎮政府指派駕駛車輛接送籃球隊員參加運動會,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芳等人致傷的損害後果, 依法應當由鎮政府承擔責任。

由於鎮政府所有該車輛在被告H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乘客)每個座位人民幣10萬元金額的商業險, 根據法律的相關賠償順序, H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不足部分再由鎮政府予以賠償。

老張按照鎮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務駕車接小劉上車時,

其帶著女兒李燕、侄女李露和原告王芳一同上車, 屬於“好意同乘”,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王芳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287807.20元。 由H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00000元;不足部分187807.20元由鎮政府承擔60%即112684.32元, 扣除其已支付的醫藥費86065.40元, 還應支付人民幣26618.92元;由王芳自行承擔40%即75122.88元。

據此判決:一、王芳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共計287807.20元, 由H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00000元;不足部分187807.20元由A鎮政府承擔60%即112684.32元, 扣除其已支付的86065.40元, 還應支付人民幣26618.92元。 二、駁回王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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