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兩名男子故意偽造包裝袋

法院:此行為構成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旺旺”“旺仔”“阿爾卑斯”等品牌早已為人們所熟知。 為獲取經濟利益, 一些不法商家正是利用這點, 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仍故意偽造, 構成了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晉江的兩名男子因此受到法律的嚴懲。

警方查獲非法生產窩點

涉案商標標識990萬個

2014年3月起, 柯某、吳某在晉江市羅山街道缺塘社區經營晉江世和彩印有限公司(已註銷)。 柯某負責購買原材料、發放工資等, 吳某負責聯繫客戶、安排生產等, 二人約定盈利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結算。

其間, 柯某、吳某經預謀,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公司的經營場所內組織工人生產印有“旺旺碎冰冰”“旺仔”“阿爾卑斯”等注冊商標標識的卷膜、包裝袋。 2014年4月24日, 公安機關查獲該生產窩點, 並當場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旺旺全身娃娃圖”等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卷膜1430卷、印有“旺仔”“旺旺半身娃娃圖”等注冊商標標識的“QQ糖”包裝卷膜245卷、印有“阿爾卑斯”注冊商標標識包裝卷膜120卷、印有“阿爾卑斯”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袋130000個及用於印製上述商標標識的版輥14根。

經統計, 涉案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共計990萬餘個。 2014年5月19日, 柯某、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

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

經審理, 晉江市法院認為被告人柯某、吳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違反商標管理法規, 非法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吳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 且涉案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 沒有造成實際危害, 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柯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施某某, 有立功表現, 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 該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並處罰金40萬元。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柯某、吳某不服提出上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是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 或明知違反注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 仍然故意超量製造。 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最終將在商品上使用, 往往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系列犯罪提供了條件, 構成此類犯罪其中的一環。 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常與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手段和目的的牽連犯。 本案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是使用在食品上, 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標識所有人的利益, 也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問題, 一旦銷售進入市場, 會對消費者造成潛在的危害。

近年來, 隨著食品安全保護力度的加大,

各類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成為淨化市場、保障百姓餐桌安全的打擊重點。 從這個角度講, 對被告人柯某、吳某在人身自由和經濟收益兩方面予以相應的懲處, 有力地保護了注冊商標標識所有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林揚陽)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