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 男人主動寫了一份協議, 申明:婚後如果男方變心要離婚, 財產都歸女方。
兩人都簽了字。
可沒想到3年後男方真的提了離婚, 但是, 這份協議男人說他不可能履行, “照這張紙辦事?呵呵, 我憑什麼?”
女方委屈:“他不認帳了, 明明簽好了協議。 ”
這份協議真的有效嗎?
律師解答:涉及離婚, 所以是無效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所以說, 男女在結婚之前簽婚前協議是沒有問題的, 但一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協定內容涉及到“離婚(“如果一方外遇就無條件離婚”, “兩人如果離婚就XXXXX”), 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 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 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定內容。
小編提醒:離婚是一件大事,
男女雙方是在反復協商,
考慮,
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
到民政部登記離婚或是去法院辦理離婚,
所附條件才可視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