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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爺轉身與自行車輪接觸倒地 法院判路人賠2萬 責任因何定?

配圖非事件原圖

小編從事的高速交警的工作, 決定了研究交通法律的內容多一些。 不過交通事故的定責與賠償, 其實嚴格意義上講,

與民事法律中的權益調整也是相通的。 所以前幾天一則新聞吸引了小編的注意。

去年3月6日, 59歲的李阿姨推著自行車從趙大伯身邊經過時, 70歲的趙大伯與自行車後輪一接觸, 失去平衡摔倒, 小腿骨折。

據趙大伯在庭審時陳述:那天上午11點多, 他在杭州西湖大道某大酒店外人行道上與朋友聊天, 李阿姨推行自行車經過他時, 車勾住了他, 但李阿姨還繼續推行自行車, 這造成趙大伯失去平衡, 倒地受傷。 隨後, 因李阿姨說有事要處理, 就先離開了。 趙大伯去醫院診斷左脛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 構成十級傷殘。 去年3月14日, 趙大伯到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報案。 去年5月10日, 交警大隊作出交通意外證明。 趙大伯認為李阿姨嚴重侵害他的權益,

故向法院起訴。 要求李阿姨賠12萬餘元。

但是李阿姨陳述中, 事情不是這個樣子。 “當時正好是某大酒店的健康講座散場, 人多, 我在酒店外推自行車下人行道, 我推得很慢的。 我突然感覺自行車後輪有猛烈震動, 等我回過頭去看, 趙大伯已經倒地。 ”李阿姨認為, 不存在後輪勾住趙大伯後, 她繼續推行自行車的情形。

並且李阿姨認為, 趙大伯聊天後轉身前行時, 應看清前面的情況。 “正是他誇張的轉身的動作, 導致他碰到了我的自行車後輪, 身體失衡, 原因在他自己。 ”李阿姨還回憶說, 當時趕來交警是不予處理此事, 圍觀群眾也認為她無過錯。

當時趙大伯的同伴讓李阿姨留個地址即可, 經趙大伯同意後, 李阿姨就先離開了。

所以, 李阿姨認為, 趙大伯的起訴事實和理由缺乏證據, 她不存在過錯, 不應賠那些錢。

近日, 杭州上城區法院判決了此案。 那麼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載明, 事發經過是趙大伯在大酒店外人行道上與朋友聊天, 李阿姨推行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經過該處, 趙大伯轉身時與李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 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杭州法院審理認為, 雖大伯主張阿姨存在過錯, 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不予採信。 大伯和阿姨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最終, 法院判決李阿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償付趙大伯各項損失2萬元。

小編評論:提醒大家注意, 這裡交警沒有出具責任認定書, 而是出具了交通意外證明!分析是交警也認為, 綜合採集的各種證據, 在這件事中, 雖然大爺受傷, 但也不能認定雙方任何一方有責任, 李阿姨也無責任。 求實講, 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 而非交通責任事故。


法院同樣採納交警的意見, 認定雙方均無責。 但從民事關係調整的角度, 做出了無責、但分擔損失的判決。

民法的規定相對複雜, 限於篇幅, 小編也無法給大家全面分析這其中的法條邏輯。 但其實在交通事故處理中, 特別是涉及機動車與行人事故的處理中, 確實也存在機動車無責、但要負擔部分損失的規定。

好的方面是, 在這起判決中, 明確了大爺舉證不足的情況下、李阿姨無責。

這樣判決, 至少不會猜測式地摸黑李阿姨地清白, 不會更徹底地加劇社會對老人倒地的恐懼。 畢竟我們都不想看到以下的境況:

更不希望這種無責賠償的法律規定,宣傳解釋不夠,讓大家產生無窮的恐慌。甚至成為現實或評論中碰瓷的誘因。

但是,李阿姨沒有過錯為什麼還要承擔損失?為什麼是承擔2萬元的損失?這個損失李阿姨必須擔嗎?如果必須擔,一定要付2萬元嗎?既然兩方都無責,是不是更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各自負擔各自的損失?這些問題,希望網友中懂民法的同志幫助分析解釋。

另外,如果這種兩方都無責的損失如果巨大、或是超出了受損失者的家庭承擔能力,可不可以由社會 保險或社會救濟來解決,更好一些?畢竟,我們更希望社會風氣是見義勇為,是希望該出手時就出手。

歡迎大家就這一問題展開討論。

更不希望這種無責賠償的法律規定,宣傳解釋不夠,讓大家產生無窮的恐慌。甚至成為現實或評論中碰瓷的誘因。

但是,李阿姨沒有過錯為什麼還要承擔損失?為什麼是承擔2萬元的損失?這個損失李阿姨必須擔嗎?如果必須擔,一定要付2萬元嗎?既然兩方都無責,是不是更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各自負擔各自的損失?這些問題,希望網友中懂民法的同志幫助分析解釋。

另外,如果這種兩方都無責的損失如果巨大、或是超出了受損失者的家庭承擔能力,可不可以由社會 保險或社會救濟來解決,更好一些?畢竟,我們更希望社會風氣是見義勇為,是希望該出手時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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