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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揚州市江都區漁政向長航公安移交首例非法捕撈鰻魚苗案件

江都區大橋鎮長江漁民朱某等2人於2017年3月28日5時許, 駕駛蘇都漁xxxxx鋼質漁船, 在長江江都區嘶馬段利用兩條鰻魚苗網正在從事捕撈時, 被長航公安和漁政聯合檢查組現場查獲, 經當事人和現場執法人員共同點數確認, 已捕獲鰻魚苗67尾。 此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禁止捕撈海州灣中國對蝦親體、長江鰣魚、長江口中華絨螯蟹產卵場的抱卵親蟹、長江和內陸水域的鰻魚苗。 ”的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依法立案進行調查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 2017年4月1日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向揚州市江都區價格認定局提交價格認定協助書(2017)第001號,

要求對2017年3月28日此案當事人捕撈的67尾鰻魚苗價格進行認定。 揚州市江都區價格認定局(揚江價認行2017年3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的市場價格為569.5元。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

(一)……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 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

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的規定。 本案兩名當事人此次行動中捕撈的67尾鰻魚苗經認定的價格為569.5元, 已經超過500元的立案標準, 兩名當事人已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不屬於漁政部門的管轄範圍, 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4月19日, 長江航運公安局鎮江分局受理了此案並作出立案決定書告知了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 目前該案正在偵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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