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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會員在健身房受傷如何維權?

問:同事在健身房鍛煉時因為健身器械發生故障, 導致身體受傷, 經過鑒定, 並未構成傷殘等級, 應該怎樣維權?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所以, 健身房應該承擔會員的醫療費用等。

這只是其中一種情況, 如果會員本身操作有誤, 或者身體有不適宜的運動並未告知, 情況應該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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