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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花湖女大學生遇害案今天宣判 兇手被判處死刑

金羊網訊 記者李鋼報導:廣州醫科大學女大學生趙某某流花湖公園遇害案, 今天上午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姦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發岑今年29歲, 初中文化程度, 住江西省萬年縣, 因強姦罪2011年3月被佛山順德區法院判刑6年, 2015年3月2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9月12日19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廣州市越秀區流花湖公園猛苑水池邊見到路過的被害人趙某某, 遂從後面勾勒趙某某的頸部, 將其拖至猛苑“家宴飯店”旁邊的草叢中實施強姦。

期間, 被害人趙某某激烈反抗, 被告人鄭發岑用衣物綁住被害人趙某某的雙手, 並用衣物捂壓被害人趙某某的口、頸部, 接著繼續對被害人趙某某實施強姦致被害人趙某某死亡。 之後, 被告人鄭發岑將被害人趙某某的屍體沉入猛苑水池中。 經法醫鑒定, 趙某某系被扼壓頸部、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9月15日, 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站前橫路將被告人鄭發岑抓獲歸案。

兇手罪行累累 曾犯五起強姦

法院查明, 包括流花湖一案, 被告鄭發岑共涉五起強姦罪行, 其中三起伴有搶劫行為。

2009年10月27日8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學後面小路, 以用手勾勒孕婦劉某某頸部並捂口,

將其拖至永康第四中學旁荒地內, 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強姦, 並搶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人民幣50元、手機1台。

因這起強姦罪, 2011年3月15日, 鄭發岑被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5年3月2日刑滿釋放。 僅過了半個月, 鄭發岑又開始四處作案, 半年內連續作案四起。

2015年3月18日21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南國東路順峰山公園環湖路, 用手掐被害人付某頸部並捂口, 將其拖至南側草叢, 對被害人付某實施強姦。

2015年4月13日13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瑞雲湖公園一小路, 將被害人盧某某劫持至該公園南側山坡樹林內, 對被害人盧某某實施強姦, 並搶得被害人盧某某的手機1台(價值人民幣1845元)。

2015年8月9日16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湛江市霞山區湖光路天橋附近, 持刀威脅、扼頸路過的被害人陳某, 將其劫持至湖光路5號中紡糧油公司西側小樹林內, 對被害人陳某實施強姦。

2015年9月12日19時許, 在廣州流花湖公園作案。

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鄭發岑共實施強姦行為五次, 致一人死亡並沉屍;被告人是強姦累犯, 屢次在公共場合實施犯罪, 其中一名被害人為孕婦, 應當認定為犯罪情節惡劣;其還同時實施搶劫行為;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強姦致被害人趙某某死亡的犯罪行為, 認罪態度差。

綜上所述, 被告人鄭發岑的罪行極其嚴重, 給公共安全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人身危險性特別大,

其僅對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 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鄭發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法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判決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姦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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