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 近期,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過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一處住宅房, 由於申請執行人得知該住房系銀行按揭貸款購買,
2017年3月13日下午兩點半到建設銀行西安曲江支行個人信貸中心, 執行法官出示二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後, 遞交協助查詢函, 該中心負責人李某以需要請示領導為由消失, 期間法官多次詢問其他銀行工作人員, 一個多小時後, 上述負責人出現並告知漢中中院的協助查詢函沒有效力, 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 在執行法官釋明法律並告知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的法律後果後, 該負責人仍拒絕協助。
該執行案件案合議庭經研究決定並經漢中市中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 應當辨別真偽, 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 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