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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西安曲江支行拒不履行協查義務 漢中中院罰其50萬

西部網訊 近期,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過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一處住宅房, 由於申請執行人得知該住房系銀行按揭貸款購買,

貸款銀行為建設銀行西安曲江支行, 因該貸款資訊會影響查封房屋拍賣款受償順序及金額, 便向漢中中院申請調查該房房貸資訊, 法院決定依法調查核實。

2017年3月13日下午兩點半到建設銀行西安曲江支行個人信貸中心, 執行法官出示二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後, 遞交協助查詢函, 該中心負責人李某以需要請示領導為由消失, 期間法官多次詢問其他銀行工作人員, 一個多小時後, 上述負責人出現並告知漢中中院的協助查詢函沒有效力, 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 在執行法官釋明法律並告知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的法律後果後, 該負責人仍拒絕協助。

該執行案件案合議庭經研究決定並經漢中市中院批准,

對建設銀行曲江支行的該違法行為罰款50萬元, 並於14日下午2點半, 執行法官和法警將罰款決定書送達建設銀行曲江支行。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 應當辨別真偽, 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 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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