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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整容”,我真的很受傷!

最近我們發現, 在各大小城市突然出現了大批的共用單車, 紅色、橙色、黃色、藍色、綠色....這實在是一件利民的好事。 多少上班族每天面對擁擠的車流,

騎著小巧玲瓏的自行車保住了自己的考勤工資, 多少汽車車主選擇健康出行騎著共用單車減少尾氣排放, 好處實在太多, 大家都很認可這輛小小的自行車, 無不交口稱讚。

可是隨著共用單車的興起, 部分居心不良的人出於各種目的,

通過各種方法給共用單車“整容”, 來滿足自己的私欲, 引起了廣大民眾的憤怒。 有的鎖和定位器被拆、有的號牌被刮掉、有的直接變了一個顏色還加了車筐、有的被多加了一把鎖......各種令人不齒的做法, 腦洞大開。

他們的這種行為不光要受道德上的譴責,

同時還觸犯了刑法:

1.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93條第三款規定:(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情節嚴重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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