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4月27日無錫訊(王勇) 與他人素不相識, 卻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其銀行卡內轉入30萬元。 那麼, 這30萬元是否該由持卡人歸還?近日, 無錫市惠山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4年3月, 老王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小趙的銀行卡內打入30萬元。 2015年底, 老王第一次訴至法院, 要求小趙返還該30萬元。 小趙在庭審中稱, 打款的銀行卡雖然是以自己名義辦理的, 但實際是由老王女婿小李使用的, 自己辦卡後從來未使用過該張銀行卡。 在法官與小李的通話錄音中, 小李也陳述卡是自己使用的, 該30萬元是自己和老丈人之間的私人糾紛。
2016年7月, 老王再次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小趙歸還30萬元及利息。 老王認為, 借款是打到小趙的銀行卡上的, 有轉帳票據為憑。 小趙是銀行卡的持卡人, 故要求小趙歸還借款。 庭審中, 老王稱錢是小趙通過女婿小李來借的, 其本人沒有上門也沒有電話聯繫過, 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和利息。 打錢的時候是女婿小李拿著卡來的, 小趙沒有來, 其和小李一起去辦的轉帳手續, 存單的手續由其簽字, 銀行卡的手續由小李辦理。 從開口要借到完成30萬元打款, 小趙都沒有和其接觸過, 當時和女婿去銀行辦手續的時候, 也根本不知道這張卡是小趙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
法官提醒, 要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必須要證明以下兩點:第一, 出借人需要證明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本案中老王有銀行交易明細為依據, 可以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第二, 出借人與借款人就民間借貸達成合意, 本案中老王並沒有與小趙達成借貸的合意, 甚至不認識小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