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芹今年六十歲了, 如今遇到一件麻煩事, 受鄰居的小狗驚嚇摔倒, 住了院。
鄰居老王、劉紅家養了一隻小狗。 事發當日, 王芹下樓散步,
小狗出門後自王芹背後朝她吠叫, 王芹隨後倒地。 後被送往醫院治療。
雙方因賠償費用發生爭議。 王芹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 飼養人和管理人必須承擔由於飼養物侵權所造成的相關賠償費用, 遂起訴到法院。
劉紅稱, 她與老王已經離婚, 不應對老王飼養的寵物負責。 狗有飼養的主人, 劉紅只是幫助飼養, 不負責飼養。
老王認為, 犬吠不是造成王芹病症的主要原因, 王芹知道老王飼養寵物, 小狗只是叫了一聲, 不足以嚇壞, 神經衰弱才是王芹病症的原因。 在事情出現後, 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並墊付醫藥費, 只願意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 原告已經走過二被告家門口, 對小狗從其背後吠叫導致的損害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不能減輕或者免除二被告的責任。 二被告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應承擔侵權的責任, 對於損失數額, 經計算為13000元。
據此, 判決, 一、被告劉紅、老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王芹13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