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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葉公館買房糾紛再升級,購房者被房主清了出去!

4月22日《今日》欄目報導了, 合肥路上的保利葉公館9號樓19樓的一戶居民, 因為買房引發了糾紛, 防盜門被房主用大錘砸壞。 今天購房者張女士再次給《今日》打來電話說, 他們被房主攆了出去!

▼監控畫面

4月25號上午十點左右, 張女士聽到門外突然響起一陣急促的敲門聲。

張女士:“說漏水了, 我看了看監控是一個老太太, 我突然想到是不是我家漏水了, 我就給她開開門, 一開門的瞬間,

沖進來的五六個人。 ”

▼監控畫面

張女士說, 領頭沖進來的人, 她們一家都認識。 不是別人, 正是賣給自己房子的房主。

張女士:“開始到屋裡各種糾纏, 進來的老太太八十多了, 她說是房主的母親, 她進來以後就說心臟不好, 讓我們嚇得不輕了。 就賴我們, 又躺地下, 一會兒又坐起來, 一會兒好的一會兒壞的。 ”

▼市民提供視頻截圖

一名女子叫喊著“耍流氓了”

看到場面失控, 張女士一家趕緊報警, 很快民警趕了過來。

張女士:“員警來的時候, 我已經被他打出去了, 我就被他們打到門外了, 他先把我們的東西扔外面, 每一個都往外清, 有一個女的抱著我物件一直在耍流氓, 說我物件耍流氓, 這些視頻我全有。 ”

張女士告訴記者, 房主一家已經不止一次上門了, 上週三番兩次來砸防盜門, 而昨天的做法更過分。

張女士:“前幾天, 把我的門拿大鐵錘砸爛了, 那個事還沒處理,

這次又來打, 打人砸東西, 把監控路由器, 顯示器都給打了, 把我東西全扔了, 全都扔出去了, 有從窗戶裡往外扔的, 從19樓往外扔的, 有扔在樓道裡的。 ”

一個是買房子,一個是賣房子,這好端端地怎麼會發生這麼多衝突呢?事情還要從去年說起,張女士是濰坊人,2016年9月份通過仲介,購買了這套房子,面積117多平方米,總價236萬元。

因為當時社區房屋還沒有交付,房主又急需錢,雙方就達成協議,張女士一次性支付給房主90萬元,其中定金45萬元,首付款45萬元。很快,2016年11月10號葉公館交房,在仲介和房主的陪同下,張女士兩口子一起來拿新房的鑰匙,還交了8000多元錢。

張女士:“問能不能先改到我這邊,但他們說因為保利還沒辦房產證,東西都不能改,還是用原來房主的名字。”

原本一切都很正常,可沒想到等到今年四月初的時候,房主突然說房子不賣了。

張女士:“合同上寫著如果發生違約的話,對方應該雙倍賠償我的定金,合同上是90萬元,違約是45萬元,還有加上我裝修的錢,裝修的錢接近20萬元,他對我房子的這些破壞,門鎖的各種破壞,我算了算得有160萬元左右。”

對於這場糾紛,劉女士說,根據青島市最新的樓市政策,房子必須在取得不動產證後兩年才能交易,而自己如果要再買新房,就算二套房,而且貸款利率要高出不少,因此她才決定不賣房子了。當初交房時,自己給了買主劉女士一家房屋鑰匙,但並沒有同意讓她住進去。

劉女士:“當時我是認可(合同)的,但是合同上有一條,就說現在出來政策了,我們要跟對方協商解決,可是對方就是不解決,她一定要買這個房子。她現在還在外面找一些那種無良的個人媒體,亂髮布我們的資訊,在外面說因為房屋漲價,房主要漲100萬賣這個房子。其實不是這個原因,現在房子怎麼漲也是過不了戶。一直交流說你房子不能住,不能裝修,你才交了90萬,還欠我們100多萬。我們給鑰匙是一個誠意,但是不能住。反復的交流這事,對方聽說我們不賣了,就住進去,我們沒有辦法我們全家老小沒有房子住。”

劉女士說這段時間一直和買主交流,然而對方不願意搬出來,所以劉女士和家人才採取了砸門等一系列暴力手段。

劉女士:"我承認門是我們砸的,我們砸的是我們自己家的門,現在這個房子將來下來產權證也是我自己的,我不覺得我砸這個門跟什麼社會治安道德掛鉤,因為我們的房子被別人侵佔了."

在劉女士一家看來,現在房子的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了再走法律程式。

劉女士:“她可以不要房子,要160萬塊錢,有各種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又是違約金。我不覺得這個事是我們違約,我們在派出所解決這個事的時候,對方當著派出所民警的面和我們說,一次性給我們160萬元,我們也不追究你砸門的事,然後這個事就算完,我們不同意。”

不過對於劉女士的說法,買主張女士並不認同,她已經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

買主代理律師表示,買房人是誠信地履行了合同,根據合同的誠信原則和相對信任原則,作為賣方也應該是完全地履行合同,賣主採取了這種極端的手段來搶房占房,實際上對於合同的嚴重違約,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記者瞭解到,最近一段時間,類似這樣的買房糾紛還有不少。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建議買賣雙方在合同約定的時候,考慮到政策的因素進去,比如說詳細約定如果因為政策影響到合同的履行,雙方的履約時間怎麼樣來確定,這個錢款的支付怎麼樣來確定,這樣更好地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以後遇到糾紛,可以更好地去解決。

一個是買房子,一個是賣房子,這好端端地怎麼會發生這麼多衝突呢?事情還要從去年說起,張女士是濰坊人,2016年9月份通過仲介,購買了這套房子,面積117多平方米,總價236萬元。

因為當時社區房屋還沒有交付,房主又急需錢,雙方就達成協議,張女士一次性支付給房主90萬元,其中定金45萬元,首付款45萬元。很快,2016年11月10號葉公館交房,在仲介和房主的陪同下,張女士兩口子一起來拿新房的鑰匙,還交了8000多元錢。

張女士:“問能不能先改到我這邊,但他們說因為保利還沒辦房產證,東西都不能改,還是用原來房主的名字。”

原本一切都很正常,可沒想到等到今年四月初的時候,房主突然說房子不賣了。

張女士:“合同上寫著如果發生違約的話,對方應該雙倍賠償我的定金,合同上是90萬元,違約是45萬元,還有加上我裝修的錢,裝修的錢接近20萬元,他對我房子的這些破壞,門鎖的各種破壞,我算了算得有160萬元左右。”

對於這場糾紛,劉女士說,根據青島市最新的樓市政策,房子必須在取得不動產證後兩年才能交易,而自己如果要再買新房,就算二套房,而且貸款利率要高出不少,因此她才決定不賣房子了。當初交房時,自己給了買主劉女士一家房屋鑰匙,但並沒有同意讓她住進去。

劉女士:“當時我是認可(合同)的,但是合同上有一條,就說現在出來政策了,我們要跟對方協商解決,可是對方就是不解決,她一定要買這個房子。她現在還在外面找一些那種無良的個人媒體,亂髮布我們的資訊,在外面說因為房屋漲價,房主要漲100萬賣這個房子。其實不是這個原因,現在房子怎麼漲也是過不了戶。一直交流說你房子不能住,不能裝修,你才交了90萬,還欠我們100多萬。我們給鑰匙是一個誠意,但是不能住。反復的交流這事,對方聽說我們不賣了,就住進去,我們沒有辦法我們全家老小沒有房子住。”

劉女士說這段時間一直和買主交流,然而對方不願意搬出來,所以劉女士和家人才採取了砸門等一系列暴力手段。

劉女士:"我承認門是我們砸的,我們砸的是我們自己家的門,現在這個房子將來下來產權證也是我自己的,我不覺得我砸這個門跟什麼社會治安道德掛鉤,因為我們的房子被別人侵佔了."

在劉女士一家看來,現在房子的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了再走法律程式。

劉女士:“她可以不要房子,要160萬塊錢,有各種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又是違約金。我不覺得這個事是我們違約,我們在派出所解決這個事的時候,對方當著派出所民警的面和我們說,一次性給我們160萬元,我們也不追究你砸門的事,然後這個事就算完,我們不同意。”

不過對於劉女士的說法,買主張女士並不認同,她已經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

買主代理律師表示,買房人是誠信地履行了合同,根據合同的誠信原則和相對信任原則,作為賣方也應該是完全地履行合同,賣主採取了這種極端的手段來搶房占房,實際上對於合同的嚴重違約,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記者瞭解到,最近一段時間,類似這樣的買房糾紛還有不少。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建議買賣雙方在合同約定的時候,考慮到政策的因素進去,比如說詳細約定如果因為政策影響到合同的履行,雙方的履約時間怎麼樣來確定,這個錢款的支付怎麼樣來確定,這樣更好地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以後遇到糾紛,可以更好地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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