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徇私舞弊, 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 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案釋法
張某某, 男,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登封市動物植物衛生監督所組長。
2007年12月7日, 張某某身為登封市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所組長, 帶領本組工作人員郭某某、崔某某、邱某某、宋某某到登封市東金店鄉進行執法檢查時, 在已經發現販豬經紀人董某某非法攜帶銷售“瘦肉精(學名鹽酸克侖特羅)的情況下, 不正確履行職責, 既沒將董某某所攜帶的瘦肉精全部查扣, 亦未將董某某攜帶瘦肉精的情況移交登封市畜牧局獸藥飼料監察所進行處理, 當場收取董某某3800元後(以檢疫費名義入帳),
法院以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零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