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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約定利息越高越好?小心法院不予支持

編者按:隨著社會經濟進一步繁榮, 民營經濟日趨活躍, 公民個人也深入到經濟交流中, 於是債權債務關係的增多是必然。 在有些人的觀念中, 借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 然而如果不懂法、盲目借錢、立據, 債權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極有可能一分錢都討不回來。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可是, 廣西北流市一市民向朋友借了近10萬元, 卻想賴帳不還, 被該朋友告上法庭。 近日, 北流市人民法院就這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 維護債主合法權益, 但是, 對超過法定利息的合同約定不予支持。

借錢裝修,

卻未按約定付息還本

2014年, 北流市市民林某因裝修房屋缺少資金, 想向好友劉某借款70800元, 許諾付給高額利息。 劉某爽快地答應了。 於是, 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 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 即2014年6月24日到2014年9月23日, 月利率2.5%, 按月結息, 到期還本。 還約定, 林某不履行還款義務時, 承擔劉某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當日, 劉某依約將70800元交給林某。

但是, 林某在借款後沒有按照約定付息還本, 劉某多次追討未果。 無奈之下, 為了追回本息, 劉某只好撕破臉, 於2016年8月將林某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林某按照合同約定付息還本, 並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告上法庭, 法院並不支持高額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向原告借款, 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

原告交付了借款, 除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5%, 其他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有效, 依法應予保護。

為何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5%不受法院支持?記者從北流市人民法院瞭解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雙方約定的月利率過高, 本案利息應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進行計算。

同時,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 合同雖然約定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 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但借款利息加上律師費已超過年利率24%, 因此, 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林某返還原告劉某借款70800元;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劉某利息(利息的計算:以70800為基數,

從2014年6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止, 按年利率24%計算);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借款合同約定利息越高越好? 小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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