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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檢察院牽頭開展聯合執法 打擊非法捕撈

俗話說:“勸君莫食三月鯽, 萬千魚仔在腹中”。

禁漁是養護魚類資源、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也可以讓水域得到“休養生息”。

為深入推進“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專項法律監督工作, 嚴厲懲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刑事犯罪, 4月26日晚, 市檢察院會同武當山旅遊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武當山漁政管理站等部門在丹江口庫區武當山水域開展打擊庫區非法捕撈專項巡查活動, 依法保護水生資源。

會議現場

26下午, 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在武當山檢察室與武當山旅遊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武當山漁政管理站召開聯席會議, 討論聯合執法細節、部署執法行動、研究證據收集等相關事宜。

副檢察長譚大勇帶隊水域巡查

26日晚, 聯合執法隊兵分兩路, 一路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譚大勇帶領執法人員駕駛執法艇在武當山水域巡查, 另一路執法人員在岸邊潛伏蹲守。 執法隊員不辭辛苦、克服疲勞, 連續作戰5個小時, 執法行動從26日晚7點到27日淩晨結束。 期間, 查獲漁網數張、違法電魚工具高頻電魚機一台、電瓶一個、帶電線網兜二隻、魚桶一隻。 目前涉嫌違法行為人正按程式接受處理。

查獲禁用漁具

下一步, 市檢察院將聯合漁政部門繼續貫徹落實長江禁漁期制度, 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嚴格執行漁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 發現一起, 打擊一起, 移送一起, 切實推動專項法律監督工作, 保護水域生態環境。

電魚違法,可追究刑事責任,你可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圖文|陳 瑩

編輯|王 琴

電魚違法,可追究刑事責任,你可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圖文|陳 瑩

編輯|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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