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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TPL等訴華為等晶片專利侵權案發回重審

作 者 | Bruce

(本文1858字, 閱讀約需4分鐘)

近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一起關係到華為、中興、三星等多家知名科技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做出決定,

將該案發回地區法院重審。

當地時間3月3日,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宣佈了Technology Properties Limited LLC、Phoenix Digital Solutions LLC、Patriot Scientific Corporation等(以下簡稱“TPL等”、“上訴人”)訴華為、中興、三星、LG、任天堂等(以下簡稱“被告”、“被上訴人”)專利侵權案的判決結果:撤銷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以下簡稱“地區法院”)原判併發回重審。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權利要求解釋應予修改, 但同時表示對解釋的“細微修改”可能不會影響該案的結果。

上訴緣起

TPL等三家公司總部均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作為矽谷所在地, 加州是蘋果等眾多科技公司的聚集之處, 也是受到專利權人所歡迎的訴訟地之一。

早在2012年7月, TPL等就分別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 稱華為、中興、三星等12家公司向美國進口以及在美國國內市場銷售的部分無線消費性電子設備及其元件侵犯其5,809,336號(以下簡稱“336號專利”)等美國專利。

2013年9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經過一年多的調查, 初步裁定華為等公司不侵權。 2014年2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維持了初裁結果, 認定華為等不侵犯336號專利、不違反337條款。

2015年9月22日, 地區法院提出一份關於術語“完整振盪器”(entire oscillator)的《權利要求解釋報告和建議》。 “完整振盪器”是出現在336號專利的某些權利要求中的一個術語。 《報告和建議》使得TPL等與除華為外的其他四個被告同意保持潛在訴訟, 但對涉及該術語的權利要求解釋的異議除外。 11月9日, 地區法院採納了《報告和建議》。 11月12日, 包括華為在內的各方提交檔,

約定根據當時被採納的“完整振盪器”術語權利要求解釋, 被告所有被控侵犯336號專利的產品不侵犯該專利的任何涉案權利要求。

地區法院於2015年11月13日對TPL等訴華為等一案的終局判決書(部分)

次日, 地區法院法官文斯·查布裡亞(Vince Chhabria)做出判決,

根據被告各自尋求確認不侵權判決的反訴和對不侵權的肯定性辯護, 確認各被告不侵犯336號專利, 同時駁回原被告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包括被告反訴原告專利無效等請求。

2015年12月7日, TPL等正式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及被上訴人遞交上訴通知, 案件進入上訴程式。 由於336號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是地區法院所受理的五件由TPL提起的微處理器專利侵權案的一個共同核心問題, 因此, 2015年12月16日,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TPL等訴華為、中興、三星、LG、任天堂等五起案件合併審理。

336號專利

涉案發明專利的美國專利號為5,809,336(以下簡稱“336號專利”), 發明人為查理斯·莫爾(Charles H. Moore)和拉塞爾·菲什(Russell H. Fish III), 專利權人為Patriot Scientific Corporation, 申請於1995年6月7日, 名為“具有可變速度系統時鐘的高性能微處理器”。

倍頻分佈示意圖

該專利描述了一種具有兩個獨立時鐘的微處理器——一個是連接到中央處理器(CPU)的可變頻率系統時鐘, 另一個是連接到輸入/輸出(I/O)介面的固定頻率時鐘。 可變頻率系統時鐘是一個環形振盪器。 該專利解釋了如何通過分離CPU和I/O時鐘來提高微處理器性能, 從而使“每個(時鐘)均實現最佳性能”。

據TPL等在上訴通知中表示,336號專利自2004年開始已授權給超過一百家公司,且由於其為基礎性專利,336號專利族已產生超過3億美元的許可收入。

上訴法院觀點

336號專利權利要求6中所提到的“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

對於336號專利的權利要求6提到的“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即可變頻率CPU時鐘,地區法院解釋為“一個完全位於與CPU相同的半導體襯底上、無需控制信號就可改變時鐘頻率且該頻率不由任何外部晶體所固定的振盪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對解釋的後半部分(斜體)存在爭議。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該爭議進行了審理。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7年3月3日的判決結果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分別討論了該專利與4,503,500號Magar專利和4,670,837號Sheets專利相關問題,並從頭審查了權利要求解釋,以找出明確的錯誤。最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得出結論,認為“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即“一個完全位於與CPU同一個半導體襯底上、無需輸入命令即可改變時鐘頻率並且其頻率不由任何外部晶體固定的振盪器”。雖然對地區法院解釋的這一細微修改可能不影響該案的結果,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仍然撤銷地區法院的權利要求解釋,併發回地區法院等待進一步處理。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金伯利·莫爾(Kimberly Moore)代表法院表示,術語“整個振盪器”正確的解讀應為“無需輸入命令即可改變時鐘頻率”。由於地區法院在其解釋中出現錯誤,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原判並將該案發回重審。

從而使“每個(時鐘)均實現最佳性能”。

據TPL等在上訴通知中表示,336號專利自2004年開始已授權給超過一百家公司,且由於其為基礎性專利,336號專利族已產生超過3億美元的許可收入。

上訴法院觀點

336號專利權利要求6中所提到的“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

對於336號專利的權利要求6提到的“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即可變頻率CPU時鐘,地區法院解釋為“一個完全位於與CPU相同的半導體襯底上、無需控制信號就可改變時鐘頻率且該頻率不由任何外部晶體所固定的振盪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對解釋的後半部分(斜體)存在爭議。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該爭議進行了審理。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7年3月3日的判決結果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分別討論了該專利與4,503,500號Magar專利和4,670,837號Sheets專利相關問題,並從頭審查了權利要求解釋,以找出明確的錯誤。最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得出結論,認為“一個分佈在上述積體電路襯底上的完整振盪器”即“一個完全位於與CPU同一個半導體襯底上、無需輸入命令即可改變時鐘頻率並且其頻率不由任何外部晶體固定的振盪器”。雖然對地區法院解釋的這一細微修改可能不影響該案的結果,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仍然撤銷地區法院的權利要求解釋,併發回地區法院等待進一步處理。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金伯利·莫爾(Kimberly Moore)代表法院表示,術語“整個振盪器”正確的解讀應為“無需輸入命令即可改變時鐘頻率”。由於地區法院在其解釋中出現錯誤,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原判並將該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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