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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大家系列訪談—— 著名法學家張晉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維護國家綱紀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是法制文明發達很早的古國之一, 中國法律的發展有自己的傳統, 自成一系”

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中華民族具有5000多年連綿不斷的文明歷史, 創造了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學史可以看成敗、鑒得失、知興替”。 您一直從事法制史學研究, 如何看待歷史之於一個國家的意義?

張晉藩: 中華民族有著5000多年從未中斷的悠久歷史, 今天的中國是歷史中國的發展。 在5000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 不同的王朝都有著興衰的經歷。 其何以興, 又何以衰, 都不是偶然的, 都有著客觀的和主觀的原因。 因此, 對歷史進行研究,

首先可以認識興衰之由。 認真地加以總結, 就是發揮史鑒的作用, 對於當前的國家治理, 是很有裨益的。 所以, 習近平總書記提倡研究歷史, 提倡研究古代的法文化。 5000年的中國歷史, 是一個宏大的智庫, 有取之不盡的經驗, 是惠於我們中華民族子孫最大的財富。

其次, 早在《尚書·五子之歌》中便提出了“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的命題。 夏禹建國以後勵精圖治, 重視民間疾苦, 傾聽民眾呼聲, 終於穩定了剛剛建立的國家統治。 然而, 他的孫子荒淫無度, 招致亡國。 古聖先賢從中總結出了“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的歷史經驗。 這可以說是適用於古今中外的理性總結。 歷代為了鞏固民本, 以求邦寧, 都致力於施政上如何得民心、利民生、富民用、教民知。

這在法律上也有很多表現。

再次, 歷史可以使民族增強自信心、自豪感。 比如, 中華民族有著5000年從未中斷的歷史, 這是世界文明古國, 比如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倫所不曾有的。 不僅如此, 漢唐明清都是世界上文明發達、經濟富庶、國力強盛的王朝。 所以, 中華民族的歷史給予它的子孫以自信心、自豪感, 鼓舞他們奮發圖強地建設國家, 奔赴小康。 歷史對於一個民族的重要性, 還可從另一面來理解, 那就是侵略者“欲亡其國者先滅其史”。 這方面, 我有切身的感受。 我1930年出生, 1931年發生了“九一八”事變, 小時候在日本統治下度過了十幾年, 日本侵略東北的時候就篡改了歷史, 不許你講中國的歷史, 只講所謂“滿洲國”的歷史。 直到今天,

日本國內的右翼勢力仍然在篡改歷史教科書, 企圖掩飾侵略的罪行。

問: 您曾經說“中國法律的發展有自己的傳統, 自成一系”, 能否加以說明。

張晉藩: 中國是法制文明發達很早的古國之一, 中國法律的發展有自己的傳統, 自成一系。

中國古代的國情, 如農本主義的經濟形態、重宗法倫常的社會關係、集中制的政治制度、獨尊儒術的意識形態、穩固的血緣地緣關係等, 是形成中國古代國情的各種元素。 由於中國是一個內陸型的國家, 在古代有西南大山的阻隔, 又有海洋的限制, 使得中國法律的發展無法與外部溝通交往。 所以, 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是縱向傳承的, 具有特殊性、典型性、獨立性, 同時也帶有保守性。 這使得中國的法制雖然起源早,

有著輝煌的過去, 但很長時期始終在封建法制的藩籬內踱步, 以致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是不可避免的。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 就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 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 使得周邊國家, 如高麗、安南、日本等, 都取法中國法律, 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 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

近代以來, 我國法律的發展, 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 但是, 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 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

也需要回頭看, 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 當然, 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 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 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總的說來, 就是從現實的國情出發, 堅持自主創新, 注意尋求古與今、中與外的先進法律文化的契合點, 建設當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以民為本、誠實信用、求實務實、天人合一等, 都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具有傳世價值的法律傳統”

問: 您剛剛提到:“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 也需要回頭看, 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的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 ”請您具體談談。

張晉藩: 中國法制歷史源遠流長,形成了許多優秀的、具有傳世價值的法律傳統,我們要重視這些中華法文化的精粹。

中國古代很強調以民為本,也可以說是民本主義的法律傳統。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強調民是國家的根本,無民何以為國。其一,國家施政要在得民心。其二,保民生,維持民眾的生計。中國古代的法典裡存在著有關土地的立法、有關水利的立法、有關賦稅的立法,都是著眼于保民生的。其三,重民命。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就將死刑犯罪的處決收歸朝廷,地方沒有擅殺的權力。唐朝的時候提出死刑犯在處決之前要經過三次甚至五次複審。三複審、五複審發展到明清時代進一步制度化,形成了秋審制度。其四,體恤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一般犯罪可以減刑處理,“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罪不加刑”。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恤刑制度,從漢朝起一直延續到清朝,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很少有的。

誠實信用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優秀傳統。古人將追求誠視作人類的一種修養,認為誠實是溝通天人之間的一個媒介。孟子講“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中國最古老的刑法中有三條,就是“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皋陶是中國最早造律的,昏墨賊殺是皋陶造律時期的主要罪名。什麼是昏,“惡而掠美為昏”,就是欺詐罪。欺詐和誠信是對立的。古人也非常重視信,孔夫子講過“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把信強調得比生命都重要。在法律裡,也特別講求信。唐代著名法學家戴胄有一句話,叫“法者,國家布大信於天下也”。什麼是法,法就是國家把最大的信公佈於天下,所以要賞信罰必。王安石在詩中曾經說:“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通過這些我們看出,誠信一直為中國古代立法、司法中所強調。重視誠實和講究信用,這也是一個非常優秀的法律傳統。

中國古代還講求求實、務實的法律傳統。中國古代的立法者,是立足於生活實際的,不脫離社會生活、國家生活。也正因為如此,像西方的教會法、宗教法庭在中國古代是沒有的,也沒有什麼神仙、迷信虛妄的。所以,中國古代法條的字裡行間都充滿了理性的思維。

中國古代的司法還提倡調解息訟,早在漢代就開始實行。由唐至明清,調解不斷制度化、規範化,這和中華民族歷來講求和睦相處、以和為貴密切相關,也與中國古代村落之間經常是聚族而居、比鄰為伍的社會條件分不開。

還需要提到的是,中國古代不僅提倡社會群體之間的和睦和諧,而且也注意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也就是古代法律所說“順天行時”,安排生產與生活。比如,《逸周書》裡記載,“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就是春天不能砍伐森林以使草木生長。出土的《秦簡》裡還記載有一條,春天的時候不能堵塞水路,因為正是灌溉的季節,同時也不能捕魚鱉,因為這是它們生長的季節。這些可以說是天人合一的法律傳統。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 懲治腐敗立法是我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最古老的三大罪中,貪腐就是其中之一。請您介紹一下我國歷代法典中有關懲治腐敗立法的有關情況。

張晉藩: 前面提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貪以敗官為墨”,墨就是貪污。到了戰國時期,有一部法典叫《法經》,其中貪污罪叫作“受金”。犯了此罪,宰相、將軍也得受懲罰。秦漢時期,特別是漢朝,對貪污罪也是懲罰很嚴的,貪污罪裡面有“枉法貪污”,就是公然違法貪污,犯者皆斬首,有些諸侯國由於貪污,整個王國都被取消了。

魏晉南北朝時期反貪立法也是很嚴格的。比如,官吏受贓,收一瓶酒、一隻羊,則大辟。在晉律裡,官吏貪污雖然沒判死罪,但是禁錮終身,雖遇赦而不赦。

到了唐朝,把貪污罪進一步系統化、法典化了,提出六贓之法,即六種貪污罪。第一種是受財枉法,即貪贓枉法;第二種是受財不枉法,即貪污了但並未枉法;第三種是受所監臨財物,就是地方官接受當地百姓給他的財物;再有就是強盜、竊盜和坐贓三種。唐律對此處罰很嚴,“貪污十五匹則絞”。這六贓之法一直影響了後世,宋、明、清,都有六贓之法。

宋朝的時候,因為宋以前的五代時期官吏貪腐很嚴重,所以宋初對腐敗懲處很嚴格,貪污者要判處死罪,宋真宗以後寬鬆一些,一般的貪污不判死罪但要刺配。

明朝的朱元璋是民間起家的,深知官吏腐敗是激起民變一個很大的原因,所以開國之初就嚴懲貪污。據史書記載,他用剝皮之刑懲罰貪官污吏,現任縣官的旁邊就擺著前任縣官實草的屍體,以此來警戒,而且他允許地方百姓把貪污的官扭送到京師來治罪,這是歷代所沒有的。朱元璋還親自選編案例,編成《大誥》,其中很多是關於官吏貪污被處以極刑的案例,這是明初的非常之法。逐漸走上法律正軌以後,就按《大明律》來判罪。按《大明律》,貪污80兩判處絞刑。清朝也是這樣,80兩判處絞刑。

總之,從“昏墨賊殺,皋陶之刑”到清朝的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 自古以來,我國就重視發揮文化懲貪獎廉的教化引導作用。您如何看待這種潤物細無聲的防範腐敗方式?對當下預防腐敗有何借鑒?

張晉藩: 中國古代在懲貪的同時也強調獎廉。就是說一方面用法律懲處貪污犯罪,另一方面鼓勵廉潔的官吏,將懲貪和獎廉結合在一起。獎廉這種教育點滴入土,甚至比懲貪法律的影響還要深遠,也更加深入人心。

中國古代獎廉的一種方式就是在正史中設《循吏傳》,記載優秀官吏廉潔奉公的事例。比如老百姓比較熟知的諸葛亮,在臨終上表的時候講到“內無餘帛,外無餘財”。他十分廉潔,沒有多餘的錢財,以免有負於國家。還有家喻戶曉的包拯,史書說他“笑比黃河清”,意為其笑比黃河水清都難。他懲貪除暴,民間稱為“閻羅包老”。還有明朝的海瑞,死的時候家裡只有“俸銀八兩、舊衣數件”而已。被康熙稱為天下第一清官的于成龍,死時還靠同僚助資安葬。這些都是在正史上被宣揚的清官廉吏,而且他們也活躍在通俗小說之中和戲曲舞臺之上,千百年來,深入人心。這種和風細雨、點滴入土的獎廉宣傳形式,不可以忽視。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衡機制”

問: 我國監察制度的歷史悠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在您看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怎樣的價值與意義?

張晉藩: 在中國古代,官吏負責國家機器的運行,官吏群體的狀態對於國家的興衰強弱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以致吏治的良否被看作是區分開明之世與衰敗之世的重要標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影響了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我們可以以盛唐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大唐盛世不僅維持了較長時期,還創造了封建時代鼎盛的文明,這種盛世首先要歸結于以均田制為基礎的農業經濟發展,其次得力於政策的適當與穩定、制度的健全與官吏的秉法執政。而這一切又都是和監察制度的進一步制度化和嚴密化分不開的,表現了封建時代監察制度的正面效應。

可以這樣講,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衡機制,對維護國家綱紀發揮了重要作用。它以確定的工作物件——官和特殊的工作方式——彈劾非違、糾正缺失,而有別於一般的政權機關。監察機關經過漫長的發展過程,逐漸由品格不高、甚至沒有獨立衙門的一般監察機關,躍升為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並列,成為直屬于皇帝的極具權威性的國家機關。它的基本任務就是整肅百僚,以充分發揮官僚機構的作用和通過“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實現社會的調整功能。歷代監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不僅有效地糾彈百官有司之邪辟,還對古代政治權力的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特別有價值的是,中國古代無論是監察機構的設置、監察制度的構建,還是監察活動的規範,都不斷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監察法體系。它不僅反映了中國本土法文化的鮮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監察法史上也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凸顯中華法系特殊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古代監察立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掌,規範了監察機關的行動準則和程式以及監察官的違法制裁,因而是監察機關活動的法律依據,它的權威性增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性和合法性。它的價值不限於特定的歷史時期,也給當代的監察制度與法制建設提供了歷史的經驗和借鑒。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長的,它的發展有自己的歷史過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

問: 請您介紹一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著怎樣的源起,經歷了怎樣的沿革?

張晉藩: 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起源很早,大體上可以分為形成、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戰國、秦漢時期是形成階段。實際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課。但是,作為一種監察制度,是從戰國時期才開始確立的。戰國以前,還是貴族政治。戰國時期,官僚制度出現,皇帝任免官員。監察官的制度、名稱,就是從這一時期開始產生的。所以在戰國時期,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初步形成,政治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改革。封建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制度,作為治官之官的禦史已主要執掌監察職能,以適應對官僚系統的監督。《史記·滑稽列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齊威王置酒于後宮,召淳於髡並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淳於髡對曰:“臣飲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飲一鬥而醉,惡能飲一石哉!其說可得聞乎?”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傍,禦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鬥徑醉矣。”可見禦史的糾察職責對於百官的震懾作用。

秦滅六國,統一天下以後,六國的殘餘勢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監察制度建設的重點在郡。郡設監察官郡禦史。《秦簡·語書》就有這樣的記載:“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這可以看作是郡禦史的工作物件與職權範圍。

漢朝的監察系統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無論是專門監察、行政監察、特殊監察,既分體運行,又互相交叉,三公九卿、皇室外戚、京師百官、地方長吏乃至監察官本身,都被置於這張網路之中,受到來自一種或多種監察組織的監督,對於貫通政令,整飭吏治,廓清風氣,產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時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御史大夫“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這就使得以丞相為代表的行政權,與以御史大夫為代表的監察權,處於既相維又相抗的狀態。西漢時期還出現了《監禦史九條》《六條問事》等中國古代監察立法的奠基之作,開創了中國古代專門性的監察法規的先河,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唐朝的《巡察六條》,明朝的《憲綱條例》等,莫不一脈相承,習習相因。

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是我國歷史上大動盪、大變亂、大分裂和民族大遷移時期,割據對峙持續數百年。這一歷史時期政權的更替雖然頻繁,但每個王朝建立之後,都力圖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強化國家的運行機制,也都十分重視監察機關的設置與監察體制的完善。可以舉個南梁的例子,南梁是南朝較為重視監察的王朝,也重視發揮監察官職能。梁武帝就曾經下令“今端右可以風聞奏事,依元熙舊制”,並且還提高了禦史中丞的職掌與地位,使得南梁出現了諸如“正色直繩,無所回避,百僚莫不憚之”的孔休源等一批敢於彈劾權貴的監察官。

唐初統治者從總結歷史經驗中比較清醒地認識到,監察機關對於維護國家綱紀的作用,因而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視,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監察制度。台就是禦史台,御史大夫、禦史中丞為長官,下麵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掌管京官的司法監察,殿院糾彈朝會官吏的禮儀,察院監察地方官吏,其中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職能部門。唐朝又是封建法制臻於成熟和完備的朝代,官修的《唐律疏議》和《唐六典》,為監察機關的設置、職掌以及監察官的活動提供了大綱大法,加上統治者頒發的有關詔令和專門監察法規,形成了較為嚴密的監察法網,可以說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備的一個體現。

宋、明、清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備階段。

宋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強化,使得監察機關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改革和加強。禦史台、諫院均職掌監察權力,諫官“往往並行禦史之職”,台官也兼行諫議之權,所以稱為“台諫”,以示合一之勢。

元朝在監察制度和監察立法上有一些建樹,不過由於元朝並不是奉法為治的朝代,監察制度並沒有發揮出封建官僚政治自我調節器的作用。但元世祖極為重視監察,他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禦史台是朕醫兩手的。”在元朝,中書是最高行政機關,樞密院是最高軍事機關,禦史台不僅與之平列,而且還有權進行監督、糾彈,即所謂“醫兩手”。元世祖的這個評價被稱為“重台之旨”,為繼任的元統治者所奉行。

為了避免重蹈“元亡於吏”的歷史覆轍,明代提高了監察機關的地位與職能,創立了影響後世五百餘年的新的監察體制,比如創建了都察院制度,設置了六科給事中,給事中屬於言諫監察系統,主要用於加強對六部的監督。明代的監察制度,使得監察官發揮了積極作用,不僅運用彈劾權打擊貪官污吏,還發揮了“天子耳目之司”的功能,上情下達為決策提供依據,更是通過諫諍與封駁,發揮了補缺、拾遺的功能,減少政事損失。

到了清朝,統治者也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建設,著意發揮其舉發奸邪、彈劾不法的作用。有清一代最重要的監察立法當屬《欽定台規》,分為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類。它是秦漢以來,監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國封建歷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僅見的如此完整的封建監察法典。《欽定台規》是以“欽定”的形式出現的,這在中國監察立法史上是首創,突顯了台規所具有的權威性。《欽定台規》肯定了監察機構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同時也為監察機構廣泛行使監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使之深入到行政、經濟、司法、軍事、禮儀、教育、社會等各個領域。《欽定台規》在結構上已有總則、分則之分。《訓典》和《憲綱》應為總則,其他則為分則。不僅從制度層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還從程式層面詳加規範,以保證制度規定的落實。

通過回顧和梳理,我們感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長的,它的發展有自己的歷史過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一路走來,也反映了監察權全覆蓋的進程。監察權的涵蓋面從重視地方,到中央、地方全覆蓋,整個官僚制度逐步都被納入監察範圍,還有就是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經濟、軍事、教育、文化等國家政務都為監察所覆蓋。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禦史出巡,巡按地方,對遏制地方腐敗起到了重要作用”

問: 我國古代巡視制度的歷史也很悠久,請您介紹一下。

張晉藩: 的確,我國巡視制度由來已久,秦漢時期就確定了巡視制度,隋唐時期又有了很大的發展,到明清時期進一步完善。

我國古代,不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監察區和監察機構,以實現坐鎮監察的效能,同時還實行監察官不定期地或專項巡察地方的監察方式,以克服單純依靠坐鎮監察的被動性,減少坐鎮監察容易出現的虛監、失監的官僚主義現象,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時受到懲治,一些大案冤案及時得到審結。這可以看作是我國古代的“巡視”監督方式。這種臨時與固定相結合的監察方式,成為歷代長期沿用的模式。

禦史出巡,巡按地方,對遏制地方腐敗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巡禦史的監察範圍非常廣泛。一看是否有冤案,二是考察政績,三是考察經濟情況如何,也會深入到民眾中間去,考察賢良。其中,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案卷,是出巡禦史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作為皇帝的耳目之司,禦史出巡可謂無所不監,無所不察,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回道”之後,直接向皇帝奏報。

由於監察官是皇帝耳目之司,因此選任條件非常嚴格。第一要骨骼清硬、不畏權貴。明朝有一個監察禦史叫楊繼盛,敢於揭露嚴嵩父子,因此被投到監獄,受了酷刑。他臨死時寫了一首絕命詩,流傳很久,“飲酒讀書四十年,烏紗頭上有青天。男兒欲上淩煙閣,第一功名不愛錢。”這就表現了監察禦史的品格。我國歷史上還有很多像楊繼盛、海瑞這樣正直剛毅、敢於諫言的禦史官員。第二要有學識,有很高的文化素質,必須科舉出身。第三要有地方施政經驗,明朝就規定,禦史一定要有兩任地方縣官的經驗。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

問: 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紀委七次全會明確提出,扎實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您對此有何理解?

張晉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受到中外重視。這項改革既吸取了歷史的經驗,也吸取了我們這幾年反貪腐成功的經驗,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為了協調國家監察委員會與相鄰機關的權力義務關係,以及它所職掌的職權範圍,需要制定一部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細則或者監察委員會的法律,以保證此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反腐取得了這樣大的成就,充分說明了黨的力量,讓全世界看到我們黨有能力、有信心解決貪腐問題”

問: 您如何看待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和正風反腐工作?對全面從嚴治黨有哪些建議?

張晉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重拳反腐,可以說贏得了黨內外全國民眾的讚譽和世界的重視。習近平同志率領全黨狠抓全面從嚴治黨,太有必要了,價值不可低估,在以後回顧歷史的時候也會感到其歷史的功績。取得了這樣大的成就,充分說明了黨的力量,讓全世界看到我們黨有能力、有信心解決貪腐問題。我覺得應該按中央的指示,懲貪反腐在路上,堅持進行下去,徹底端正黨風,建設廉潔有效的政府。反腐使得全黨增強了信心,使得党更有權威、 更有力量,使得全世界感到中國共產黨更有前途,會有更好的光明前景。

除此之外,為了加強党的建設,要堅持不懈地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就要振奮民族的精神、振奮黨的精神、振奮個人的精神”

問: 請您給廣大黨員幹部題寫一段寄語。

張晉藩: 牢記入黨初心,永葆進取精神。

講到初心,每個黨員入黨之前都有一個初心,都有政治上的追求,這個初心除去個別秉持“入黨做官論”的人,大家都感覺入黨之後分量加重了、責任加重了。你是不是個黨員、是不是個好黨員,大家都能看得到。所以我說要牢記入黨初心,你到底為什麼入黨、你怎麼爭取入黨的、你想過入黨之後要做什麼,要牢記入黨初心。

另外,還要振奮。我覺得在今天,很重要的就是要煥發民族的精神、黨的精神、個人的精神。我們這個民族是勤勞刻苦、敢於戰天鬥地、不畏強暴的奮發進取的民族,這樣優秀的中華民族,要煥發精神。全黨的精神也要振奮,入的是共產黨,是為共產主義奮鬥的,這不就是精神嗎?還有個人的精神,到底工作為什麼、活著為什麼?總要有一種精神的支撐,一個人沒有精神,那也就沒有了靈魂,人就無所謂了。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就要振奮民族的精神、振奮黨的精神、振奮個人的精神。(採訪整理 鮑爽 攝影 胡思遠)

張晉藩寄語廣大黨員幹部

張晉藩簡介

張晉藩,1930年生人,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法律史學會專業顧問、中國教育家協會名譽會長。

張晉藩教授對古代監察制度、監察法有深入的研究,曾出版、主編《中國法制通史》《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等多部專著和教材。1986年應邀為中共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1996年、1998年兩次應邀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講授法律課;2012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

採訪劄記:

開中國法制史學風氣之先

八十六年,悠悠歲月、風風雨雨雕刻了他的面容,斑白了他的鬢髮;六十余載,篳路藍縷、辛勤耕耘豐盈了他的學術生涯,鑄造了他的法史人生。訪談中,他坐在那裡,質樸素淡,寬容地微笑,音調和煦卻堅定,帶著循循善誘、傳道解惑的潤物之音。

他是溫厚長者、嚴謹學人、法史大家,他是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學是一座宏偉的科學殿堂,我已經望見了這座殿堂的門楣,正在載欣載奔。”自上世紀50年代起,張晉藩就與中國法制史學結下了不解之緣。六十餘年來,他的工作與生活、思考與寫作,也都是圍繞著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展開。從1979年到1998年,歷時19年,十卷本的《中國法制通史》在他的帶領下編寫完成,成為法律史學世紀之作。

“不能讓我們的子孫到外國去學習中國法制史”,作為新中國法制史學的奠基人,他將把中國法制史的中心牢固建立在中國作為歷史使命。“不敢有一點偷懶,也不敢有一點自滿”,他潑墨於中國古代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史等諸多領域,夙興夜寐,開風氣之先。

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歷史可以使民族增強自信心”“5000年從未中斷的歷史,是惠於我們最大的財富”。講到動情處,先生的喉嚨微微顫抖,眼中是化不開的篤定與自豪,見之動容,聞者振奮。他主張“睜眼看世界的同時,也要回頭看”,他帶我們回顧中華法系的繁榮,為我們分析中國古代法律傳統形成的原因與特點,領我們追溯以民為本、誠實信用、天人合一等中華法文化的精粹。

他關注著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展,認為這項改革“既吸取了歷史的經驗,也吸取了近幾年反貪腐成功的經驗,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早在2007年,他就撰寫了《中國監察法制史稿》一書,以後又主編了幾本有關監察制度與法制歷史的著作。訪談中,他為我們細細梳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的源起與變革,講授禦史出巡對遏制腐敗起到的重要作用,講述監察禦史不畏權貴的歷史故事。

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作為一名老黨員,先生高度肯定党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重拳反腐取得的成果,在為廣大黨員幹部題寫寄語時,欣然寫下“牢記入黨初心,永葆進取精神”這十二個字。

如今86歲的老人,閱讀需要用七倍放大鏡,仍然每天堅持工作至少四到五個小時。“書生珍重翰墨事,願留文字在人間”。這,就是一位飲譽學界的法史大家的情懷。(鮑爽)

”請您具體談談。

張晉藩: 中國法制歷史源遠流長,形成了許多優秀的、具有傳世價值的法律傳統,我們要重視這些中華法文化的精粹。

中國古代很強調以民為本,也可以說是民本主義的法律傳統。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強調民是國家的根本,無民何以為國。其一,國家施政要在得民心。其二,保民生,維持民眾的生計。中國古代的法典裡存在著有關土地的立法、有關水利的立法、有關賦稅的立法,都是著眼于保民生的。其三,重民命。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就將死刑犯罪的處決收歸朝廷,地方沒有擅殺的權力。唐朝的時候提出死刑犯在處決之前要經過三次甚至五次複審。三複審、五複審發展到明清時代進一步制度化,形成了秋審制度。其四,體恤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一般犯罪可以減刑處理,“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罪不加刑”。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恤刑制度,從漢朝起一直延續到清朝,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很少有的。

誠實信用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優秀傳統。古人將追求誠視作人類的一種修養,認為誠實是溝通天人之間的一個媒介。孟子講“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中國最古老的刑法中有三條,就是“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皋陶是中國最早造律的,昏墨賊殺是皋陶造律時期的主要罪名。什麼是昏,“惡而掠美為昏”,就是欺詐罪。欺詐和誠信是對立的。古人也非常重視信,孔夫子講過“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把信強調得比生命都重要。在法律裡,也特別講求信。唐代著名法學家戴胄有一句話,叫“法者,國家布大信於天下也”。什麼是法,法就是國家把最大的信公佈於天下,所以要賞信罰必。王安石在詩中曾經說:“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通過這些我們看出,誠信一直為中國古代立法、司法中所強調。重視誠實和講究信用,這也是一個非常優秀的法律傳統。

中國古代還講求求實、務實的法律傳統。中國古代的立法者,是立足於生活實際的,不脫離社會生活、國家生活。也正因為如此,像西方的教會法、宗教法庭在中國古代是沒有的,也沒有什麼神仙、迷信虛妄的。所以,中國古代法條的字裡行間都充滿了理性的思維。

中國古代的司法還提倡調解息訟,早在漢代就開始實行。由唐至明清,調解不斷制度化、規範化,這和中華民族歷來講求和睦相處、以和為貴密切相關,也與中國古代村落之間經常是聚族而居、比鄰為伍的社會條件分不開。

還需要提到的是,中國古代不僅提倡社會群體之間的和睦和諧,而且也注意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也就是古代法律所說“順天行時”,安排生產與生活。比如,《逸周書》裡記載,“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就是春天不能砍伐森林以使草木生長。出土的《秦簡》裡還記載有一條,春天的時候不能堵塞水路,因為正是灌溉的季節,同時也不能捕魚鱉,因為這是它們生長的季節。這些可以說是天人合一的法律傳統。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 懲治腐敗立法是我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最古老的三大罪中,貪腐就是其中之一。請您介紹一下我國歷代法典中有關懲治腐敗立法的有關情況。

張晉藩: 前面提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貪以敗官為墨”,墨就是貪污。到了戰國時期,有一部法典叫《法經》,其中貪污罪叫作“受金”。犯了此罪,宰相、將軍也得受懲罰。秦漢時期,特別是漢朝,對貪污罪也是懲罰很嚴的,貪污罪裡面有“枉法貪污”,就是公然違法貪污,犯者皆斬首,有些諸侯國由於貪污,整個王國都被取消了。

魏晉南北朝時期反貪立法也是很嚴格的。比如,官吏受贓,收一瓶酒、一隻羊,則大辟。在晉律裡,官吏貪污雖然沒判死罪,但是禁錮終身,雖遇赦而不赦。

到了唐朝,把貪污罪進一步系統化、法典化了,提出六贓之法,即六種貪污罪。第一種是受財枉法,即貪贓枉法;第二種是受財不枉法,即貪污了但並未枉法;第三種是受所監臨財物,就是地方官接受當地百姓給他的財物;再有就是強盜、竊盜和坐贓三種。唐律對此處罰很嚴,“貪污十五匹則絞”。這六贓之法一直影響了後世,宋、明、清,都有六贓之法。

宋朝的時候,因為宋以前的五代時期官吏貪腐很嚴重,所以宋初對腐敗懲處很嚴格,貪污者要判處死罪,宋真宗以後寬鬆一些,一般的貪污不判死罪但要刺配。

明朝的朱元璋是民間起家的,深知官吏腐敗是激起民變一個很大的原因,所以開國之初就嚴懲貪污。據史書記載,他用剝皮之刑懲罰貪官污吏,現任縣官的旁邊就擺著前任縣官實草的屍體,以此來警戒,而且他允許地方百姓把貪污的官扭送到京師來治罪,這是歷代所沒有的。朱元璋還親自選編案例,編成《大誥》,其中很多是關於官吏貪污被處以極刑的案例,這是明初的非常之法。逐漸走上法律正軌以後,就按《大明律》來判罪。按《大明律》,貪污80兩判處絞刑。清朝也是這樣,80兩判處絞刑。

總之,從“昏墨賊殺,皋陶之刑”到清朝的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 自古以來,我國就重視發揮文化懲貪獎廉的教化引導作用。您如何看待這種潤物細無聲的防範腐敗方式?對當下預防腐敗有何借鑒?

張晉藩: 中國古代在懲貪的同時也強調獎廉。就是說一方面用法律懲處貪污犯罪,另一方面鼓勵廉潔的官吏,將懲貪和獎廉結合在一起。獎廉這種教育點滴入土,甚至比懲貪法律的影響還要深遠,也更加深入人心。

中國古代獎廉的一種方式就是在正史中設《循吏傳》,記載優秀官吏廉潔奉公的事例。比如老百姓比較熟知的諸葛亮,在臨終上表的時候講到“內無餘帛,外無餘財”。他十分廉潔,沒有多餘的錢財,以免有負於國家。還有家喻戶曉的包拯,史書說他“笑比黃河清”,意為其笑比黃河水清都難。他懲貪除暴,民間稱為“閻羅包老”。還有明朝的海瑞,死的時候家裡只有“俸銀八兩、舊衣數件”而已。被康熙稱為天下第一清官的于成龍,死時還靠同僚助資安葬。這些都是在正史上被宣揚的清官廉吏,而且他們也活躍在通俗小說之中和戲曲舞臺之上,千百年來,深入人心。這種和風細雨、點滴入土的獎廉宣傳形式,不可以忽視。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衡機制”

問: 我國監察制度的歷史悠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在您看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怎樣的價值與意義?

張晉藩: 在中國古代,官吏負責國家機器的運行,官吏群體的狀態對於國家的興衰強弱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以致吏治的良否被看作是區分開明之世與衰敗之世的重要標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影響了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我們可以以盛唐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大唐盛世不僅維持了較長時期,還創造了封建時代鼎盛的文明,這種盛世首先要歸結于以均田制為基礎的農業經濟發展,其次得力於政策的適當與穩定、制度的健全與官吏的秉法執政。而這一切又都是和監察制度的進一步制度化和嚴密化分不開的,表現了封建時代監察制度的正面效應。

可以這樣講,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衡機制,對維護國家綱紀發揮了重要作用。它以確定的工作物件——官和特殊的工作方式——彈劾非違、糾正缺失,而有別於一般的政權機關。監察機關經過漫長的發展過程,逐漸由品格不高、甚至沒有獨立衙門的一般監察機關,躍升為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並列,成為直屬于皇帝的極具權威性的國家機關。它的基本任務就是整肅百僚,以充分發揮官僚機構的作用和通過“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實現社會的調整功能。歷代監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不僅有效地糾彈百官有司之邪辟,還對古代政治權力的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特別有價值的是,中國古代無論是監察機構的設置、監察制度的構建,還是監察活動的規範,都不斷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監察法體系。它不僅反映了中國本土法文化的鮮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監察法史上也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凸顯中華法系特殊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古代監察立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掌,規範了監察機關的行動準則和程式以及監察官的違法制裁,因而是監察機關活動的法律依據,它的權威性增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性和合法性。它的價值不限於特定的歷史時期,也給當代的監察制度與法制建設提供了歷史的經驗和借鑒。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長的,它的發展有自己的歷史過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

問: 請您介紹一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著怎樣的源起,經歷了怎樣的沿革?

張晉藩: 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起源很早,大體上可以分為形成、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戰國、秦漢時期是形成階段。實際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課。但是,作為一種監察制度,是從戰國時期才開始確立的。戰國以前,還是貴族政治。戰國時期,官僚制度出現,皇帝任免官員。監察官的制度、名稱,就是從這一時期開始產生的。所以在戰國時期,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初步形成,政治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改革。封建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制度,作為治官之官的禦史已主要執掌監察職能,以適應對官僚系統的監督。《史記·滑稽列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齊威王置酒于後宮,召淳於髡並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淳於髡對曰:“臣飲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飲一鬥而醉,惡能飲一石哉!其說可得聞乎?”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傍,禦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鬥徑醉矣。”可見禦史的糾察職責對於百官的震懾作用。

秦滅六國,統一天下以後,六國的殘餘勢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監察制度建設的重點在郡。郡設監察官郡禦史。《秦簡·語書》就有這樣的記載:“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這可以看作是郡禦史的工作物件與職權範圍。

漢朝的監察系統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無論是專門監察、行政監察、特殊監察,既分體運行,又互相交叉,三公九卿、皇室外戚、京師百官、地方長吏乃至監察官本身,都被置於這張網路之中,受到來自一種或多種監察組織的監督,對於貫通政令,整飭吏治,廓清風氣,產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時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御史大夫“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這就使得以丞相為代表的行政權,與以御史大夫為代表的監察權,處於既相維又相抗的狀態。西漢時期還出現了《監禦史九條》《六條問事》等中國古代監察立法的奠基之作,開創了中國古代專門性的監察法規的先河,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唐朝的《巡察六條》,明朝的《憲綱條例》等,莫不一脈相承,習習相因。

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是我國歷史上大動盪、大變亂、大分裂和民族大遷移時期,割據對峙持續數百年。這一歷史時期政權的更替雖然頻繁,但每個王朝建立之後,都力圖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強化國家的運行機制,也都十分重視監察機關的設置與監察體制的完善。可以舉個南梁的例子,南梁是南朝較為重視監察的王朝,也重視發揮監察官職能。梁武帝就曾經下令“今端右可以風聞奏事,依元熙舊制”,並且還提高了禦史中丞的職掌與地位,使得南梁出現了諸如“正色直繩,無所回避,百僚莫不憚之”的孔休源等一批敢於彈劾權貴的監察官。

唐初統治者從總結歷史經驗中比較清醒地認識到,監察機關對於維護國家綱紀的作用,因而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視,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監察制度。台就是禦史台,御史大夫、禦史中丞為長官,下麵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掌管京官的司法監察,殿院糾彈朝會官吏的禮儀,察院監察地方官吏,其中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職能部門。唐朝又是封建法制臻於成熟和完備的朝代,官修的《唐律疏議》和《唐六典》,為監察機關的設置、職掌以及監察官的活動提供了大綱大法,加上統治者頒發的有關詔令和專門監察法規,形成了較為嚴密的監察法網,可以說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備的一個體現。

宋、明、清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備階段。

宋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強化,使得監察機關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改革和加強。禦史台、諫院均職掌監察權力,諫官“往往並行禦史之職”,台官也兼行諫議之權,所以稱為“台諫”,以示合一之勢。

元朝在監察制度和監察立法上有一些建樹,不過由於元朝並不是奉法為治的朝代,監察制度並沒有發揮出封建官僚政治自我調節器的作用。但元世祖極為重視監察,他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禦史台是朕醫兩手的。”在元朝,中書是最高行政機關,樞密院是最高軍事機關,禦史台不僅與之平列,而且還有權進行監督、糾彈,即所謂“醫兩手”。元世祖的這個評價被稱為“重台之旨”,為繼任的元統治者所奉行。

為了避免重蹈“元亡於吏”的歷史覆轍,明代提高了監察機關的地位與職能,創立了影響後世五百餘年的新的監察體制,比如創建了都察院制度,設置了六科給事中,給事中屬於言諫監察系統,主要用於加強對六部的監督。明代的監察制度,使得監察官發揮了積極作用,不僅運用彈劾權打擊貪官污吏,還發揮了“天子耳目之司”的功能,上情下達為決策提供依據,更是通過諫諍與封駁,發揮了補缺、拾遺的功能,減少政事損失。

到了清朝,統治者也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建設,著意發揮其舉發奸邪、彈劾不法的作用。有清一代最重要的監察立法當屬《欽定台規》,分為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類。它是秦漢以來,監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國封建歷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僅見的如此完整的封建監察法典。《欽定台規》是以“欽定”的形式出現的,這在中國監察立法史上是首創,突顯了台規所具有的權威性。《欽定台規》肯定了監察機構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同時也為監察機構廣泛行使監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使之深入到行政、經濟、司法、軍事、禮儀、教育、社會等各個領域。《欽定台規》在結構上已有總則、分則之分。《訓典》和《憲綱》應為總則,其他則為分則。不僅從制度層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還從程式層面詳加規範,以保證制度規定的落實。

通過回顧和梳理,我們感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長的,它的發展有自己的歷史過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一路走來,也反映了監察權全覆蓋的進程。監察權的涵蓋面從重視地方,到中央、地方全覆蓋,整個官僚制度逐步都被納入監察範圍,還有就是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經濟、軍事、教育、文化等國家政務都為監察所覆蓋。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禦史出巡,巡按地方,對遏制地方腐敗起到了重要作用”

問: 我國古代巡視制度的歷史也很悠久,請您介紹一下。

張晉藩: 的確,我國巡視制度由來已久,秦漢時期就確定了巡視制度,隋唐時期又有了很大的發展,到明清時期進一步完善。

我國古代,不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監察區和監察機構,以實現坐鎮監察的效能,同時還實行監察官不定期地或專項巡察地方的監察方式,以克服單純依靠坐鎮監察的被動性,減少坐鎮監察容易出現的虛監、失監的官僚主義現象,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時受到懲治,一些大案冤案及時得到審結。這可以看作是我國古代的“巡視”監督方式。這種臨時與固定相結合的監察方式,成為歷代長期沿用的模式。

禦史出巡,巡按地方,對遏制地方腐敗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巡禦史的監察範圍非常廣泛。一看是否有冤案,二是考察政績,三是考察經濟情況如何,也會深入到民眾中間去,考察賢良。其中,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案卷,是出巡禦史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作為皇帝的耳目之司,禦史出巡可謂無所不監,無所不察,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回道”之後,直接向皇帝奏報。

由於監察官是皇帝耳目之司,因此選任條件非常嚴格。第一要骨骼清硬、不畏權貴。明朝有一個監察禦史叫楊繼盛,敢於揭露嚴嵩父子,因此被投到監獄,受了酷刑。他臨死時寫了一首絕命詩,流傳很久,“飲酒讀書四十年,烏紗頭上有青天。男兒欲上淩煙閣,第一功名不愛錢。”這就表現了監察禦史的品格。我國歷史上還有很多像楊繼盛、海瑞這樣正直剛毅、敢於諫言的禦史官員。第二要有學識,有很高的文化素質,必須科舉出身。第三要有地方施政經驗,明朝就規定,禦史一定要有兩任地方縣官的經驗。

張晉藩接受本網專訪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

問: 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紀委七次全會明確提出,扎實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您對此有何理解?

張晉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受到中外重視。這項改革既吸取了歷史的經驗,也吸取了我們這幾年反貪腐成功的經驗,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為了協調國家監察委員會與相鄰機關的權力義務關係,以及它所職掌的職權範圍,需要制定一部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細則或者監察委員會的法律,以保證此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反腐取得了這樣大的成就,充分說明了黨的力量,讓全世界看到我們黨有能力、有信心解決貪腐問題”

問: 您如何看待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和正風反腐工作?對全面從嚴治黨有哪些建議?

張晉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重拳反腐,可以說贏得了黨內外全國民眾的讚譽和世界的重視。習近平同志率領全黨狠抓全面從嚴治黨,太有必要了,價值不可低估,在以後回顧歷史的時候也會感到其歷史的功績。取得了這樣大的成就,充分說明了黨的力量,讓全世界看到我們黨有能力、有信心解決貪腐問題。我覺得應該按中央的指示,懲貪反腐在路上,堅持進行下去,徹底端正黨風,建設廉潔有效的政府。反腐使得全黨增強了信心,使得党更有權威、 更有力量,使得全世界感到中國共產黨更有前途,會有更好的光明前景。

除此之外,為了加強党的建設,要堅持不懈地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就要振奮民族的精神、振奮黨的精神、振奮個人的精神”

問: 請您給廣大黨員幹部題寫一段寄語。

張晉藩: 牢記入黨初心,永葆進取精神。

講到初心,每個黨員入黨之前都有一個初心,都有政治上的追求,這個初心除去個別秉持“入黨做官論”的人,大家都感覺入黨之後分量加重了、責任加重了。你是不是個黨員、是不是個好黨員,大家都能看得到。所以我說要牢記入黨初心,你到底為什麼入黨、你怎麼爭取入黨的、你想過入黨之後要做什麼,要牢記入黨初心。

另外,還要振奮。我覺得在今天,很重要的就是要煥發民族的精神、黨的精神、個人的精神。我們這個民族是勤勞刻苦、敢於戰天鬥地、不畏強暴的奮發進取的民族,這樣優秀的中華民族,要煥發精神。全黨的精神也要振奮,入的是共產黨,是為共產主義奮鬥的,這不就是精神嗎?還有個人的精神,到底工作為什麼、活著為什麼?總要有一種精神的支撐,一個人沒有精神,那也就沒有了靈魂,人就無所謂了。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就要振奮民族的精神、振奮黨的精神、振奮個人的精神。(採訪整理 鮑爽 攝影 胡思遠)

張晉藩寄語廣大黨員幹部

張晉藩簡介

張晉藩,1930年生人,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法律史學會專業顧問、中國教育家協會名譽會長。

張晉藩教授對古代監察制度、監察法有深入的研究,曾出版、主編《中國法制通史》《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等多部專著和教材。1986年應邀為中共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1996年、1998年兩次應邀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講授法律課;2012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

採訪劄記:

開中國法制史學風氣之先

八十六年,悠悠歲月、風風雨雨雕刻了他的面容,斑白了他的鬢髮;六十余載,篳路藍縷、辛勤耕耘豐盈了他的學術生涯,鑄造了他的法史人生。訪談中,他坐在那裡,質樸素淡,寬容地微笑,音調和煦卻堅定,帶著循循善誘、傳道解惑的潤物之音。

他是溫厚長者、嚴謹學人、法史大家,他是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學是一座宏偉的科學殿堂,我已經望見了這座殿堂的門楣,正在載欣載奔。”自上世紀50年代起,張晉藩就與中國法制史學結下了不解之緣。六十餘年來,他的工作與生活、思考與寫作,也都是圍繞著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展開。從1979年到1998年,歷時19年,十卷本的《中國法制通史》在他的帶領下編寫完成,成為法律史學世紀之作。

“不能讓我們的子孫到外國去學習中國法制史”,作為新中國法制史學的奠基人,他將把中國法制史的中心牢固建立在中國作為歷史使命。“不敢有一點偷懶,也不敢有一點自滿”,他潑墨於中國古代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史等諸多領域,夙興夜寐,開風氣之先。

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歷史可以使民族增強自信心”“5000年從未中斷的歷史,是惠於我們最大的財富”。講到動情處,先生的喉嚨微微顫抖,眼中是化不開的篤定與自豪,見之動容,聞者振奮。他主張“睜眼看世界的同時,也要回頭看”,他帶我們回顧中華法系的繁榮,為我們分析中國古代法律傳統形成的原因與特點,領我們追溯以民為本、誠實信用、天人合一等中華法文化的精粹。

他關注著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展,認為這項改革“既吸取了歷史的經驗,也吸取了近幾年反貪腐成功的經驗,是時代的需要、是歷史的需要”。早在2007年,他就撰寫了《中國監察法制史稿》一書,以後又主編了幾本有關監察制度與法制歷史的著作。訪談中,他為我們細細梳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的源起與變革,講授禦史出巡對遏制腐敗起到的重要作用,講述監察禦史不畏權貴的歷史故事。

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作為一名老黨員,先生高度肯定党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重拳反腐取得的成果,在為廣大黨員幹部題寫寄語時,欣然寫下“牢記入黨初心,永葆進取精神”這十二個字。

如今86歲的老人,閱讀需要用七倍放大鏡,仍然每天堅持工作至少四到五個小時。“書生珍重翰墨事,願留文字在人間”。這,就是一位飲譽學界的法史大家的情懷。(鮑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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