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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因病請假康復後上崗遭“辭退”合法嗎?

原聲

市民李昌華:我今年49歲, 是銅仁人, 2009年開始做環衛工人, 主要負責碧江區興市橋周圍路段, 從事工作近8年來, 在崗期間無一次因病請假,

上個月突發急性病症摔倒住院, 康復後發現我的崗位有新人在崗, 而我被莫名辭退。

上個月21號, 我下班回家吃午飯後, 中午1點半左右前往小十字買些生活用品, 可能是錯吃放置過久的食物, 突感身體不適暈倒在地, 幸被好心人打急救電話送往川硐市人民醫院, 診斷結果為大腦有輕微摔傷, 住院8天於3月1日星期三出院。 出院當天就前往河西辦事處環衛站告知工作人員我已康復, 可繼續上班。

就此, 工作人員答覆叫我先回去養好身體, 下週一再等電話通知。 週一沒等到電話, 再到自己上班的崗位發現已經有新人在崗, 立即又跑回環衛站問其原因, 到了辦公室負責人又不在, 無奈找到其他工作人員, 同樣是答覆我等電話通知。

3月7日, 我卻接到河西街道辦事處環衛站關於我的辭退材料。

現場

3月13日, 記者接到李昌華的電話, 來到他家中瞭解情況, 據李昌華瞭解到, 他和妻子楊翠菊均負責興市橋路段環境衛生, 倆人實行兩班倒制度, 一個早班一個晚班。 現在他被辭退, 家裡開銷全靠妻子承擔。

然後, 記者查看了他的出院記錄以及被辭退的情況通報。 出院記錄上顯示李昌華身體已無大礙。 再翻看被辭退的情況通報, 檔講明李昌華上班履職不盡責, 經常出現脫崗、遲到、早退、代崗, 不服從管理等現象。 最後處理意見表明, 由於李昌華剛出院身體需要靜養, 擔心病症會隨時復發, 以及責任心不強, 加之三番五次跑到環衛局、河西辦事處領導辦公室亂告狀等綜合因素將他辭退。

李昌華說:“辭退理由好多胡編亂造, 我頂嘴是因為他們喊我打掃建築施工垃圾, 那不屬於我負責區域, 所以才不願打掃。 哪裡有遲到早退, 我都是做完工作才走的。 唉, 沒了工作, 全靠妻子怎麼行, 兒子在北京讀研究生, 女兒在貴陽上班, 環衛工人雖收入不多, 好歹能養活自己, 不成為子女負擔啊。 ”除此之外, 李昌華告訴記者, 早幾年為了賺錢供子女上學, 家裡還養了一些羊, 在去年被環衛 站工作人員發現後, 要求“養羊”和“打掃衛生”只能二選一, 李昌華夫婦果斷選擇工作。

“他們說辭退就辭退, 我又沒有犯什麼重大過失, 我是勞動者, 沒了勞動丟了工作怎麼生活。 ”李昌華說道, 因他被莫名辭退,

已將此事告訴遠在北京讀研的兒子, 後來兒子對此進行信訪, 目前信訪受理告知書已下達, 將於4月9日前辦結。

“現在班也不能上, 沒有經濟來源, 這日子該怎麼過。 ”李昌華無奈道。

回復

3月14日, 記者就李昌華的事情找到河西街道辦事處環衛站胡站長。 胡站長告訴記者, 因李昌華有錯在先, 不服從管理才將他辭退。

胡站長說:“我們單位有環衛工人管理制度, 規定工人必須服從安排, 禁止代崗, 不得違反規章制度等規定, 李昌華多次脫崗以及找妻子代崗本就不對。 李昌華出院後要求繼續上班, 我們答覆, 叫他先回去休息靜養幾天把身體養好再幹活, 並不是他一出院就把他辭退了。 ”另外, 胡站長告訴記者, 出於對李昌華的年紀以及身體因素考慮,

即使李昌華完全養好身體也不可能再要他上班。 那麼, 胡站長的說法是否合理?李昌華即使不能複職能否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對此, 記者諮詢了金灘懿村律師事務所張律師。

張律師說:“首先看李昌華是否還在勞動合同期內, 如果在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回去上班, 如果不在, 且無重大過失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而據河西辦事處瞭解到李昌華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 今年的合同還未簽訂, 所以不在合同期內。 那麼是否能拿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呢? 就此, 張律師強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張律師說:“儘管辦事處的管理制度有些不近人情,但李昌華也有錯,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如調解意見不一致,李昌華可以走法律程式,首先申請勞動仲裁,若還是不能複職或者拿不到經濟補償,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李昌華決定先等信訪處理結果,未果再申請仲裁以及提起訴訟,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張律師說:“儘管辦事處的管理制度有些不近人情,但李昌華也有錯,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如調解意見不一致,李昌華可以走法律程式,首先申請勞動仲裁,若還是不能複職或者拿不到經濟補償,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李昌華決定先等信訪處理結果,未果再申請仲裁以及提起訴訟,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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