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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發佈2016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投訴網店侵權如何舉證有效

【案情】專利權人衡藝公司向阿裡巴巴投訴, 其網站平臺上的網店順意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 阿裡巴巴回函稱, 網路投訴還需提供侵權比對檔。 法院認為, 衡藝公司未按要求補齊材料, 應當認定其投訴通知無效;阿裡巴巴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評析】本案的意義在於對專利權人向電子商務平臺發出的投訴通知應當具備的要件作出規範, 從而提高投訴品質, 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同業“搭便車”屬不正當競爭

【案情】天福公司總裁李瑞河在茶業經營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

漳浦“飄香四海茗茶店”經營者劉建致在其銷售的茶葉上使用“李瑞河”標識, 店招和小貨車上均掛有 “李瑞河茗茶”看板。 法院認為, 劉建致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故意, 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應停止侵權並賠償5萬元。

【評析】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對不當運用自然人姓名的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予以規制, 達到淨化市場的目的。

未經許可“傍名牌”APP程式構侵權

運用舉證妨害規則加重侵權損害賠償

【案情】科程公司和徐智慧是“電熱水壺的密封結構”的發明專利權人。 科程公司起訴好夥伴公司生產的玻璃電熱水壺侵害其發明專利權, 並公證保全了證據。 雖然好夥伴公司拒不提供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相關證據,

但法院參考其海關出口電熱水壺的資料、國內銷售情節等因素, 酌定其因侵權獲利賠償3000萬元。

【評析】本案運用舉證妨害證據規則, 加大對被控侵權人不誠信訴訟的懲處力度, 有效彰顯“嚴格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技術功能決定外觀特徵

不算侵權

【案情】美途公司是“雨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和“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實用新型專利權人, 起訴鑫美公司生產的雨刷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 法院認為, 鑫美公司雨刷的基座和護套是為實現“風壓”功能而設計的外觀特徵, 在比對時不予考慮, 故判決駁回美途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當事人同時申請某一產品的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該外觀特徵只是為了實現技術功能而設計, 並非專利法所稱的富有美感的設計, 故在侵權比對時不應予以考慮。

發揮商會作用促成案件調解

【案情】輕出公司是“三角牌+三角圖形+TRIANGLE”和“三角牌”注冊商標權人。 經過50多年的連續使用, 上述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 石獅市280家便利店未經許可, 銷售侵害輕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泉州市法院與永春湖洋商會協作, 促成240家被告和輕出公司達成和解協議。

【評析】該系列案件的調解, 充分挖掘了行業協會在司法能動方面的功能, 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被告進行了警示教育, 又穩定了社會。

依據“全面覆蓋”原則未安裝部件亦侵權

【案情】佳能公司是“多頭圓柱形石材仿形機”的發明專利權人, 起訴謝之公司生產、閩龍公司銷售的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

法院認為, 被控侵權產品雖未安裝切削刀具, 但加工仿形石材在進行切割步驟時, 被控侵權產品的夾持件上必須安裝切割工具。 故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評析】本案的裁判, 是對專利侵權比對中“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擴充, 有利於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專利侵權比對中的“全面覆蓋”原則。

無效裁定尚未生效仍可合理使用商標

【案情】薩瓦福吉公司將注冊商標“ECFIRMAN”“SUM”授權給森威公司使用, 森威公司委託藝林公司在大型戶外看板上發佈“SUM ECFIRMAN”等標識。 薩瓦福吉公司的注冊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法院認為, 森威公司在無效裁定生效前合理使用授權商標, 不具有主觀惡意, 不構成侵權。

【評析】本案在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行政判決生效前, 對商標被許可人的無過錯使用行為作出判定, 對商標註冊制度的保護及注冊商標的公示性及穩定性有一定積極意義。

國內已有版權登記進口商標需另舉證

【案情】江道濟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對作品《聖牛士圖示》進行登記, 授權給傑詩寶公司使用。 傑詩寶公司的葡萄酒廣告及標貼均顯示西班牙進口, 而酩濤公司銷售的貼有“聖牛士”圖示的葡萄酒也從西班牙進口。 傑詩寶公司起訴酩濤公司侵犯其著作財產權。 法院認為, 傑詩寶公司沒有提供委託生產合同或涉案圖示的創作底稿, 其事實依據不足,駁回上訴。

【評析】本案當事人雖然在國內對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但當該作品最早使用于進口商品時,並不能當然地認定該當事人即為作者。本案對於進口商品標貼圖案的著作權權屬認定具有借鑒意義。

無證銷售假藥和藥品單位及責任人同犯法

【案情】周春望、鄭詠明成立的廈門鵬康商貿有限公司和廈門國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假藥300多萬元、藥品2000余萬元。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

【評析】本案系嚴重侵害藥品安全領域、關係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於維護藥品安全監管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具有標本示範作用。

其事實依據不足,駁回上訴。

【評析】本案當事人雖然在國內對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但當該作品最早使用于進口商品時,並不能當然地認定該當事人即為作者。本案對於進口商品標貼圖案的著作權權屬認定具有借鑒意義。

無證銷售假藥和藥品單位及責任人同犯法

【案情】周春望、鄭詠明成立的廈門鵬康商貿有限公司和廈門國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假藥300多萬元、藥品2000余萬元。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

【評析】本案系嚴重侵害藥品安全領域、關係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於維護藥品安全監管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具有標本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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