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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傭期間不明死亡 法律援助維權獲賠18萬

大眾網日照4月27日訊2014年6月2日, 候某斐在為停泊在日照港錨地的“BREGEMANSLU”輪進行鍋爐維修作業時失蹤。 2014年6月24日, 候某斐屍體在青島市黃島區琅琊鎮度假村海灘上被發現。 其家人在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 最終獲賠18萬。

不明原因死亡, 尋求法律援助

2014年6月2日, 候某斐等維修工一起為停泊在日照港錨地的“BREGEMANSLU”輪進行鍋爐維修作業, 在維修過程中, 候某斐失蹤。 2014年6月24日, 在青島市黃島區琅琊鎮度假村海灘上發現一具男屍, 屍體已高度腐爛, 在男屍身上發現候某斐的身份證, 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進行屍檢和DNA鑒定,

死者為候某斐。

2016年4月27日, 候某斐的父親侯某某從老家鄆城來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審查, 該事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東賢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孫立華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後, 援助律師經過調查取證瞭解了案情, 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實為青島水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星公司)承攬了“BREGEMANSLU”輪的鍋爐和電梯的維修工程, 水星公司又將其中的鍋爐維修工程以26900元的價款分包給青島西浩源船用鍋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浩源公司)。 西浩源公司以總額9000元的勞務費招募王某某並通過王某某招募了候某斐等5人提供維修勞務。

2015年6月14日,

侯某某與水星公司簽訂協定, 水星公司為將來可能承擔的責任提供10萬元擔保, 並將擔保金交付侯某某。 2015年6月16日, 侯某某與“BREGEMANSLU”輪船東簽訂和解協議, “BREGEMANSLU”輪船東支付侯某某20萬元人民幣, 王某某和西浩源公司拒不賠償。

責任認定依據

援助律師分析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的規定, 可以認定“BREGEMANSLU”輪船方與水星公司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 水星公司與西浩源公司之間也是承攬合同關係。 西浩源公司與王某某、候某斐等6名鍋爐維修人員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王某某與候某斐等鍋爐維修工之間, 表面上是王某某組織,

但王某某共同參加維修作業, 6人是按照各自的工作崗位分配9000元的勞務費, 因此王某某與候某斐等是雇員之間的分工協作關係, 但王某某系雇員中的組織者和召集人。

根據《合同法》第253條第1款“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 完成主要工作,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 水星公司從“BREGEMANSLU”輪承攬鍋爐維修項目後, 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 完成主要工作。 水星公司卻將鍋爐維修項目轉包給西浩源公司, 西浩源公司自身也無固定員工, 而是臨時雇傭了候某斐等人到停泊在日照港錨地的外輪進行維修作業。 水星公司、西浩源公司除了在登輪召開過簡短的安全會議外, 並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範意外發生。

發現候某斐離開現場未返回這一異常情況後, 水星公司、西浩源公司僅僅進行了短暫的搜尋, 未報告熟悉船舶情況的船方以便進行更有效的搜尋, 也沒有報警、求助。

法律援助維權獲賠18萬

2016年6月25日, 在援助律師的指導下, 受援人以王某某、西浩源公司、水星公司為被告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13846元。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 雖然無證據證明候某斐死亡與從事維修勞務工作無直接因果關係, 但是, 水星公司作為定作人、西浩源公司作為雇主、王某某作為維修人員的組織者和召集人, 在人員選任、工作管理、安全保障、救助等方面存在一定過錯, 應承相應的賠償責任。

於2017年3月29日作出判決, 王某某賠償候某斐之父10000元, 西浩源公司賠償候某斐之父60000元, 水星公司賠償候某斐之父110000元(包含已交付的100000元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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