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受批評推搡領導,被解雇不屬違法

小張與A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公司的準備車間從事車工粗加工工序工作。

A公司管理嚴格, 有完備的各項規章制度。

小張因有三次上班遲到和早退被公司予以了通報批評。 小張年輕氣盛很不服氣, 一天下午下班後, 小張坐在公司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公車上等候開車, 發現公司黨委書記正從公司大門口走上其妻開的小車上, 遂從公車上跑下來進行質問, 並將書記從副駕駛座上強行拉下來連續推搡, 公司保安立即跑過來拉住小張, 雙方一番口角後, 書記打“110”報警, 小張又再次沖上前欲實施暴力, 被公司其他員工拉開。

對此, A公司為規範企業管理, 根據《員工獎懲條例》對小張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 並將該決定上報給A公司工會, A公司工會作出了同意處理意見的答覆。

小張認為公司解除合同是違法的, 於是提起訴訟, 請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金40000元。

A公司認為, 因小張違反單位管理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A公司是否是違法解除與小張的勞動合同, 是否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 A公司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該合同中約定《員工獎懲條例》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A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員工獎懲條例》等制度進行了修訂並向全公司員工公示,

有相關的會議報告、職工代表大會簽到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員工手冊予以佐證, 此次修改規章制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相關規定, 故《員工獎懲條例》等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將勞動紀律、法規與本單位的情況相結合, 具有法律效力, 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遵守。

小張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 受到公示批評後於下班時間在公司大門口將單位領導從小車中強行拉出進行推搡、吵鬧, 其行為明顯不妥, 在公司造成了惡劣影響, A公司依據本單位《員工獎懲條例》作出解除與小張的勞動合同,

並將解除合同的理由書面通知了工會, 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實體方面及程式方面均無不當, 並非違法解除。 小張主張A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該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 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