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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享」斷案風雲之元芳你怎麼看?

元芳,

你怎麼看?

六合之中, 有一小國, 名喚雲夢, 此國律法竟與我國法律相類。 國中有一能人, 乃首府狄大人。 傳說, 狄大人斷案如神,

鮮有錯案, 但殊不知其手下元芳先生實乃幕後英雄。

話說那一日, 狄大人升堂, 但見堂下, 十數名婦人扯著一名中年婦人, 吵鬧不休。 狄大人喝問:“所告何事?”

其中一名婦人指著那中年婦人道:“甲婦多次組織標會, 鄉中頗有名望。 此次又組會, 口口相傳, 鄉人多有參與, 達百人眾, 一期會錢多至萬錢。 不曾想此班會尚未標完, 還餘十數期, 竟然倒會。 甲婦既為會頭, 須得問罪, 還需償還會子已交錢款的損失。 ”

甲婦辯道:“此會為互助會, 眾婦自願參加, 倒會系因其中數名會子標得會後卷款而逃, 不關其事”。 眾婦聞言大怒,

堂上嘩聲一片。 狄大人見狀, 面露難色, 悄聲問曰:“元芳, 你怎麼看?”

各位看官, 如果你是元芳, 你怎麼看?

A.此會屬於一般的民間互助會, 是合法的民間行為, 甲婦雖然是會頭, 但倒會並非其個人原因所致, 損失應當找卷款而逃的會子索賠;

B.甲婦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的行為, 應當問罪。 甲婦為會頭, 理應對倒會負責, 應當賠償參會的會子損失;

C. 此事是一般的民間糾紛, 可以予以調解;

D.以上回答都不對。

點擊下方空白區域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D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對於此類所謂“民間標會”的情況已作出明確界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 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其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但與此同時, 也規定了“未向社會公開宣傳, 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 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由此可見, 在一般標會行為中, “公開宣傳”、“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成為判斷是否為犯罪的重要條件。

在此案中, 甲婦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進行宣傳, 參與標會的人員雖均在此鄉的地理範圍內, 但系不明確、抽象的一群人, 即仍屬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同時, 此班標會參與人數即個人非法吸收物件已超過構成犯罪的三十人,

達到百人以上, 甲婦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 此類民間標會行為屬於非法行為, 參會的會員所繳納的會錢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甲婦無需賠償會員之前所繳納的會錢, 但若有從甲婦處追回會錢可退還給參會的會員。

複幾日,狄大人又升堂,甲男狀告乙男行騙,稱:其與自稱生意人的乙男結識,平素見乙男行有香車寶馬,住有高門大宅,行事大方,出手闊綽。

一日乙男稱需錢資金周轉,向其借款,可寫借條並付月息。其深信不疑,借數萬錢予乙男。乙男守約,給付月息數月。過幾月,乙男複向甲男借款萬錢,甲男見其守信,遂借之。但錢即借,乙男卻銷聲匿跡,不見蹤影。甲男上門查問,方知乙男生意失敗、無業已久,車馬門宅均非其本人所有,且另有幾人上門追債,無一不是以資金周轉為由而被乙男借款,所謂給付利息不過拆東牆補西牆耳。

而乙男辯稱,其借款均寫有借條,並非行騙,借甲男錢款系用於還前債。兩人各執一詞,爭執不休。狄大人故伎重施,轉頭悄聲問曰:元芳,你怎麼看?

各位看官,請再當一次元芳,此番你又怎麼看?

A.乙男的行為應當以詐騙論處;

B. 乙男系向甲男借款,只需責令其還錢即可;

C.以上回答都不對。

參考答案:A

是否兩人之間寫有借條就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呢?其實不然,還應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分析。

先來看一下詐騙的定義,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要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對是否屬於詐騙行為進行判斷。以本案為例,從客觀上看,乙男借款的理由與其實際的用途並不相符,具有了騙取的手段;但除了手段之外,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為構成刑事詐騙的關鍵。那麼,如何判斷乙男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

在司法實務中,可以從下列客觀方面進行判斷:

1、乙男向甲男的借款用於歸還所欠他人款項,實際上屬於無法回收資金的活動,其借款之後無法回收所支出的款項。

2、乙男無業,借款時還同時向多人借款,所謂車馬也均非其本人所有,從其借款時經濟狀況來看,當時不具有償還能力。

3、從乙男的事後行為來看,其具有逃避責任的隱匿行為,故可以判斷,乙男主觀上實際上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在借款之始就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雖乙男有支付甲男利息,但該行為系為博取甲男信任,不應由此將本案視為一般的民事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計算詐騙數額時可以對已歸還給甲男的月息錢予以扣除。

由此可見,並不是出具了借條就可以掩蓋詐騙的實質。

溫馨提醒【本文】為【原創作品】歡迎分享

文案:何潔編輯:餘莉

圖片:來源網路

複幾日,狄大人又升堂,甲男狀告乙男行騙,稱:其與自稱生意人的乙男結識,平素見乙男行有香車寶馬,住有高門大宅,行事大方,出手闊綽。

一日乙男稱需錢資金周轉,向其借款,可寫借條並付月息。其深信不疑,借數萬錢予乙男。乙男守約,給付月息數月。過幾月,乙男複向甲男借款萬錢,甲男見其守信,遂借之。但錢即借,乙男卻銷聲匿跡,不見蹤影。甲男上門查問,方知乙男生意失敗、無業已久,車馬門宅均非其本人所有,且另有幾人上門追債,無一不是以資金周轉為由而被乙男借款,所謂給付利息不過拆東牆補西牆耳。

而乙男辯稱,其借款均寫有借條,並非行騙,借甲男錢款系用於還前債。兩人各執一詞,爭執不休。狄大人故伎重施,轉頭悄聲問曰:元芳,你怎麼看?

各位看官,請再當一次元芳,此番你又怎麼看?

A.乙男的行為應當以詐騙論處;

B. 乙男系向甲男借款,只需責令其還錢即可;

C.以上回答都不對。

參考答案:A

是否兩人之間寫有借條就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呢?其實不然,還應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分析。

先來看一下詐騙的定義,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要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對是否屬於詐騙行為進行判斷。以本案為例,從客觀上看,乙男借款的理由與其實際的用途並不相符,具有了騙取的手段;但除了手段之外,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為構成刑事詐騙的關鍵。那麼,如何判斷乙男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

在司法實務中,可以從下列客觀方面進行判斷:

1、乙男向甲男的借款用於歸還所欠他人款項,實際上屬於無法回收資金的活動,其借款之後無法回收所支出的款項。

2、乙男無業,借款時還同時向多人借款,所謂車馬也均非其本人所有,從其借款時經濟狀況來看,當時不具有償還能力。

3、從乙男的事後行為來看,其具有逃避責任的隱匿行為,故可以判斷,乙男主觀上實際上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在借款之始就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雖乙男有支付甲男利息,但該行為系為博取甲男信任,不應由此將本案視為一般的民事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計算詐騙數額時可以對已歸還給甲男的月息錢予以扣除。

由此可見,並不是出具了借條就可以掩蓋詐騙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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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何潔編輯: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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