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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 一審被判十五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受賄案, 對被告人白雪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白雪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5年, 被告人白雪山先後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中共銀川市郊區黨委書記、中共賀蘭縣委書記、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吳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專案規劃審批、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86.680806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白雪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白雪山到案後, 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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