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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過期怎麼辦?照賠!義烏王女士主動維權獲賠500元

中國義烏網4月28日訊(通訊員 陳奎錢)商家促銷時, 經常會提供一些贈品。 但是如果贈品超過保質期了, 又該怎麼辦呢?日前, 義烏的王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4月21日, 義烏市福田街道的某超市舊店新開, 舉行了一次讓利促銷活動。 義烏的王女士看到促銷, 就在這家超市購買了兩瓶1000ml裝的洗髮水, 每瓶79元, 共158元, 按照促銷活動, 超市同時贈送了兩瓶125ml的小洗髮水。

回家後, 王女士的兒媳婦在使用贈品小洗髮水時, 發現這兩瓶小洗髮水都已經超過保質期三天。

第二天, 王女士就來到該超市, 要求對贈品的小洗髮水過期問題作出解釋,

並承擔賠償責任。 超市負責人卻以小洗髮水是無償贈送的, 沒收取一分錢為由, 拒絕王女士的賠償要求。 雙方協商了幾天, 都無法達成一致。

為討個說法, 4月25日, 王女士來到福田市場監管所投訴, 要求超市退一賠十, 共賠償1738元。

接到王女士的投訴, 福田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立即聯繫了超市, 並組織雙方調解。 工作人員仔細查看了王女士所購的洗髮水和贈送的兩瓶小洗髮水以及購物發票, 發現王女士購買時, 贈送的兩瓶小洗髮水確實已經超過保質期2天。

那麼, 商家無償贈與的商品出現品質問題, 是否可免除賠償責任呢?

福田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指出,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包括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應當保證品質, 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更換、修理、重作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經營者為廣告、促銷目的無條件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 因贈品或者服務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工作人員認為, 商家舉行促銷活動, 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 消費者承擔著先購物的義務, 然後才能享有商家“贈與”的權利, 贈與是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 因此, 贈品與商品是捆綁在一起的, 商家單方面免除自己對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

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 超市的贈品小洗髮水出現過期問題, 超市同樣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 工作人員也指出, 王女士購買的兩瓶大洗髮水並無品質問題, 按總價退一賠十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據。

經過工作人員耐心調解, 最後, 超市負責人認識到了自已的錯誤, 承認是管理上的鬆懈所致, 同意王女士退還兩瓶贈品的小洗髮水, 並賠償王女士500元。 對此, 王女士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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