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 城中區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柳州銀行董事長被砍案作出過一審判決, 一些被告人因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 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今天(28日)下午,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進行二審宣判。
一審查明
2014年4月初, 吳浩因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放貸款給其所在公司等原因心懷不滿, 遂與其弟吳世忠合謀“找人教訓”該銀行董事長李耀清。 吳世忠提供作案經費, 雇傭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對李耀清實施跟蹤、蹲守, 伺機作案。 同年5月10日15時許, 吳世華、吳斌在柳州市城中區曙光東路李耀清居住的社區門口蹲守時發現李耀清,
一審宣判後, 吳浩等多名被告人及被害人李耀清不服, 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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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等六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致一人重傷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玉劍、李瑞柱、吳世海、藍國通、吳洲、劉凱等六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
關於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等六人行為的定性, 從犯罪前行為人商議的內容看, 吳浩等人均供述是欲“教訓”李耀清;從打擊部位看, 吳斌持菜刀砍擊的是李耀清的背部;從打擊次數及持續時間看, 吳斌砍了三刀致李耀清受傷後即轉身逃離現場。
由此, 二審作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