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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銀行董事長被砍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9月, 城中區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柳州銀行董事長被砍案作出過一審判決, 一些被告人因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 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今天(28日)下午,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進行二審宣判。

一審查明

2014年4月初, 吳浩因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放貸款給其所在公司等原因心懷不滿, 遂與其弟吳世忠合謀“找人教訓”該銀行董事長李耀清。 吳世忠提供作案經費, 雇傭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對李耀清實施跟蹤、蹲守, 伺機作案。 同年5月10日15時許, 吳世華、吳斌在柳州市城中區曙光東路李耀清居住的社區門口蹲守時發現李耀清,

吳斌持菜刀向李耀清背部連砍三刀, 隨即乘坐吳世華駕駛的車輛逃離現場。 經鑒定, 李耀清本次受傷程度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案發後, 李玉劍、李瑞柱、吳世海、藍國通、吳洲、劉凱分別對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等人實施了窩藏行為。 一審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以犯窩藏罪分別判處李玉劍、李瑞柱、吳世海、藍國通、吳洲、劉凱二年十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判決吳浩等人賠償李耀清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後, 吳浩等多名被告人及被害人李耀清不服, 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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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等六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致一人重傷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玉劍、李瑞柱、吳世海、藍國通、吳洲、劉凱等六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

關於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等六人行為的定性, 從犯罪前行為人商議的內容看, 吳浩等人均供述是欲“教訓”李耀清;從打擊部位看, 吳斌持菜刀砍擊的是李耀清的背部;從打擊次數及持續時間看, 吳斌砍了三刀致李耀清受傷後即轉身逃離現場。

綜合考察吳浩等六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表現,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一審認定吳浩等六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定罪準確。 原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窩藏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幅度內分別科處刑罰, 量刑適當。 原判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吳能才、吳偉林共同賠償李耀清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 判令恰當。

由此, 二審作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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