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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瑣事起糾紛,再婚老人要離婚

老王和楊雲系再婚老人, 共同生活了二十餘年, 婚初感情尚可, 後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了一些矛盾, 影響了夫妻感情, 老王起訴要求與楊雲離婚。

老王的理由是:結婚後由於原告有工資, 除原告每月給付被告一定款項外, 生活支出等費用全由原告承擔。 原、被告結婚之後感情一般, 後因生活瑣事時常吵架, 原告總讓著被告才過到現在。 2014年原告生病到現在住院兩次, 被告不但不照顧原告, 且在原告住院期間, 被告兩次到醫院向原告要錢, 第一次原告給過被告500元。 在幾年前, 原、被告共同算帳, 共有四萬元錢, 當時原、被告約定每人二萬元, 到現在屬於原告的兩萬元還在被告處。 原告住院期間, 被告一分錢也不給原告。 綜上, 原告住院被告不聞不問, 被告遺棄原告, 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故要求離婚。

被告楊雲辯稱, 一、不同意離婚, 因為已經結婚27年, 雙方感情很好從來不生氣打架,

感情沒有破裂。 二、被告要求原告給付生活費和在養老院的費用。 三、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 原告訴稱的雙方存款四萬元不存在, 而且原告住院被告也去探望過, 只是原告要求不用被告照顧, 由於本案中原被告年齡特別大而且結婚時間特別長, 希望雙方互相解決生活中的矛盾糾紛, 請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系再婚老人且婚後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後雖因生活瑣事吵架影響了夫妻關係, 但如果雙方能夠互相尊重, 和睦相處, 努力改善夫妻關係, 珍惜晚年的幸福生活, 夫妻感情尚可以恢復。 鑒於夫妻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判決:不准予原告老王與被告楊雲離婚。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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