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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食品安全犯罪案觸目驚心 產銷有毒有害食品將被判刑

◆經濟導報記者 王偉 濟南報導

16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分別是非法添加工業明膠案、加工銷售有毒凍粉案、生產銷售毒包子案、銷售病死牛案, 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產銷有毒食品被處罰金, 並被判處數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非法添加工業明膠案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 被告人劉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戰向其求購的工業明膠被用於食品生產, 仍向姜宏戰銷售工業明膠44.7噸, 銷售金額89萬餘元。 後, 姜宏戰使用自劉明光處購買的工業明膠生產粉絲409.6噸並銷售, 銷售金額131萬餘元。

其間, 姜宏戰還向被告人江崇雪轉售工業明膠3.5噸用於生產豬頭肉、豬拱, 銷售金額7萬餘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 被告人江崇雪、孫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 摻入工業明膠對豬頭肉、豬拱“掛凍”, 共計生產90餘噸, 銷售金額155萬餘元。

裁判結果: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 並處罰金不等。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不上訴, 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加工銷售有毒凍粉案

2006年至2014年, 被告人王慶榮從外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鬚菜、海藻), 組織王發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廠將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 再用濃硫酸中和, 隨後放入蒸鍋進行煮膠, 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 再經過注膠、冷凍、切割和晾曬,

大量生產凍粉。 後將生產的凍粉向周邊地區銷售, 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在生產中, 王慶榮負責原料採購、組織生產、銷售, 並安排王發文、張雪芹等人從事生產、推銷、收賬等工作。 2010年至2014年, 被告人李萍在王慶榮的安排下, 負責往煮膠的蒸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

裁判結果:淄博市博山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慶榮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張雪芹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李萍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提出上訴被駁回。

生產銷售毒包子案

2014年下半年, 被告人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

在其經營的武城縣老台門包子店生產包子時, 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 並對外銷售, 銷售金額15萬餘元。 宋振還向加盟其包子店的被告人祁志華、陳延麗提供含有硫酸鋁銨的白色粉狀物用於發麵蒸包子, 後祁志華、陳延麗將含有硫酸鋁銨成分的包子對外銷售, 銷售金額分別為2.4萬餘元、1.8萬餘元。

裁判結果:山東省武城縣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振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40萬元;陳延麗有期徒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祁志華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提出上訴被駁回。

銷售病死牛案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 被告人孫克衛、鄧深河等18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被告人張占;被告人尹振華等3人在養牛期間, 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被告人鄧深河、張占;張占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後, 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被告人肖凱等人二次銷售, 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 其中, 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2.7萬餘元、5.2萬餘元、3.6萬餘元不等。

裁判結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 張占等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孫克衛等人系自首, 依法可從輕處罰。 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多次銷售或介紹銷售, 酌情從重處罰。 張占等人有犯罪前科, 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不等, 並處罰金不等。

一審宣判後, 三被告人提出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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