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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快速鍵助力公益訴訟 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代表

本報記者 王芳

“我們積極推進試點工作不斷深入,努力打造公益訴訟‘內蒙古範本’。 ”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專訪時表示,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被確定為十三個試點省區之一。 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內蒙古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保護北疆生態屏障專項監督活動”“保護母親河——黃河專項監督活動”“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行動”三個專項活動,試點工作不斷深入推進。

馬永勝介紹說,截至2016年底,全區共排查公益訴訟案件線索241件,已履行訴前程式197件,通過訴前程式糾正違法行為108件。 全區64個試點院都辦理公益訴訟案件。 蘇尼特左旗首例公益訴訟案被評為“全區十大法治事件”,公益訴訟試點工作被評為“全區檢察機關創新創優專案”一等獎。

馬永勝說,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是原告。 這是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基礎,是區別其他訴訟的重要標誌,也是能否開展好公益訴訟的關鍵。 開展公益訴訟要吸收、借鑒“三大訴訟法”。 如公益訴訟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刑事訴訟的公訴人,對於不服法院的判決,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等。 裁判標準要堅持客觀結果原則。 只要造成了損害“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客觀後果,行政機關必須要承擔敗訴責任。

同時,賦予公益訴訟人包括調查核實權在內的一些特殊權利,這也是維護“兩益”基本責任所在。 公益訴訟涉案相關方必須支持和配合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拒絕配合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同時,要賦予檢察機關執行監督權,包括訴前程式和判決生效案件,公益訴訟人應該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兩益”目標得以實現。

對於內蒙古公益訴訟所呈現的特點,馬永勝說:“就我區所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整體情況來說,特點就是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居多,訴前程式結案比率高,工作協調順暢。 ”

馬永勝向記者介紹道,在案件辦理方面,內蒙古檢察機關摸索出提高效率和確保案件效果的一些“快速鍵”方法,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建立內部資訊交流機制,確保案件線索來源穩定、可持續。 目前所辦理的案件有90%的線索源於部門間移送,且線索成案率較高。

二是提高證據標準,推進案件快審快結。 採取“積極主義”和“刑事訴訟證據”標準,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來證明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給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通過更高的證據標準推動法庭儘快查明事實,行政機關及時服訴服判,使得“兩益”儘快得以保護。

三是採取多媒體示證形式,強化庭審效果。 因涉及草原、森林等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案件較多,辦案中採用無人機空中拍攝等進行全方位調查取證,庭審中採取多媒體形式進行證據展示,並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堅持及時、便利性原則。 我們不以勝訴為最終目的,而是以“兩益”是否得到保護為最終考量。 實踐中,我們認可行政機關在判決前可以隨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可以簡化程式,實行兩級終審制,檢察機關按上訴程式進行抗訴,不再給予訴訟雙方“三大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救濟程式。

五是堅持客觀結果原則。 只要造成了損害“兩益”的客觀後果並且持續存在,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責任。

“通過一年實踐,為更好地體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我提出四項立法建議。 ”馬永勝說。

首先要明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人的法律地位。 其履行職責應相當於刑事訴訟的公訴人,有抗訴權、調查核實權等。

其次要把訴前程式納入公益訴訟總體程式之中。 考慮公益訴訟的特殊性,訴前程式非常重要和必要,行政機關接到檢察建議後可以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公益。 因此,應將訴前程式設定為整個訴訟程式的環節之一。

再次是嚴格執行“兩審終審”制。 行政機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檢察機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提出抗訴,但僅以一次為限。

最後就是要明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不受訴訟限制。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三方都是國家公權力的踐行者和執行者,都有積極作為的法定職責。 要突破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得“積極作為”的束縛,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兩益”可以隨時進行,不受起訴限制,從而更好地體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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