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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召開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佈會,公佈4起典型案例

3月16日, 山東高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 山東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審判委員韓芳麗通報了2016年度山東全省法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關情況, 並公佈4起典型案例。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

2016年, 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 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案件審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共受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 審結257件457人,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 其中, 在生效判決中, 被判處監禁刑的有263人, 占總數的77.13%, 依法嚴懲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為全面推進“食安山東”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

從審判情況看, 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總體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 案件數量總體較多。 2014至2016年, 全省法院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數量一直處於高位, 每年均在260件以上。 但近兩年的受理案件數略有下降, 呈逐年遞減趨勢, 這說明, 一方面當前我省食品安全犯罪仍處於易發、多發階段, 另一方面隨著打擊、治理力度的不斷加大, 犯罪的擴散蔓延勢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 罪名相對集中。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多個罪名, 審判實踐中, 罪名適用主要集中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還有少部分案件根據證據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

以非法經營罪等定罪處罰, 案件定性更加精准, 有助於提升打擊犯罪的效果。

第三, 刑罰適用“一高一低”。 為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 財產刑懲治力度不斷加大, 去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適用比例高達87.68%。 同時, 為防止“以罰代刑”、“以罰折刑”, 我省法院堅持嚴格、審慎原則, 依法從嚴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監禁刑適用條件, 該類犯罪非監刑適用率低至22.87%, 同比下降5個百分點, 遠低於全省刑事案件非監禁刑平均適用值。

第四, 懲治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 手段更趨隱蔽, 團夥性、鏈條性特徵明顯, 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 打擊難度加大,

食品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懲治犯罪的任務依然艱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姜宏戰、劉明光等人非法經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 被告人劉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戰向其求購的工業明膠被用於食品生產, 仍向姜宏戰銷售工業明膠44.7噸, 銷售金額89萬餘元。 後, 姜宏戰使用自劉明光處購買的工業明膠生產粉絲409.6噸並銷售, 銷售金額131萬餘元。 其間, 姜宏戰還向被告人江崇雪轉售工業明膠3.5噸用於生產豬頭肉、豬拱, 銷售金額7萬餘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 被告人江崇雪、孫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 摻入工業明膠對豬頭肉、豬拱“掛凍”, 共計生產90餘噸, 銷售金額155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姜宏戰、劉明光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姜宏戰情節嚴重,劉明光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姜宏戰、江崇雪購入、使用工業明膠作為生產原料或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參與經營、管理、生產、銷售活動,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宏戰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明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八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王慶榮、張雪芹、李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慶榮從外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鬚菜、海藻),組織王發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廠將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再用濃硫酸中和,隨後放入蒸鍋進行煮膠,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再經過注膠、冷凍、切割和晾曬,大量生產凍粉。後將生產的凍粉向周邊地區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在生產中,王慶榮負責原料採購、組織生產、銷售,並安排王發文、張雪芹等人從事生產、推銷、收賬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萍在王慶榮的安排下,負責往煮膠的蒸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

二、裁判結果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李萍在生產凍粉的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慶榮、張雪芹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慶榮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張雪芹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宋振、祁志華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武城縣老台門包子店生產包子時,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萬餘元。宋振還向加盟其包子店的被告人祁志華、陳延麗提供含有硫酸鋁銨的白色粉狀物用於發麵蒸包子,後祁志華、陳延麗將含有硫酸鋁銨成分的包子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2.4萬餘元、1.8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陳延麗、祁志華違反規定,將生產的鋁殘留量大於國家規定的100mg/kg限量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武城縣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陳延麗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祁志華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以“量刑畸重”等理由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二十六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孫克衛、鄧深河等十八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被告人張占;被告人尹振華等三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被告人鄧深河、張占;張占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後,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被告人肖凱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2.7萬餘元、5.2萬餘元、3.6萬餘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占等二十六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孫克衛等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多次銷售或介紹銷售,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占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占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孫克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鄧深河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肖凱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

一審宣判後,張占等十二名被告人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姜宏戰、劉明光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姜宏戰情節嚴重,劉明光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姜宏戰、江崇雪購入、使用工業明膠作為生產原料或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參與經營、管理、生產、銷售活動,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宏戰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明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八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王慶榮、張雪芹、李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慶榮從外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鬚菜、海藻),組織王發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廠將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再用濃硫酸中和,隨後放入蒸鍋進行煮膠,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再經過注膠、冷凍、切割和晾曬,大量生產凍粉。後將生產的凍粉向周邊地區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在生產中,王慶榮負責原料採購、組織生產、銷售,並安排王發文、張雪芹等人從事生產、推銷、收賬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萍在王慶榮的安排下,負責往煮膠的蒸鍋中添加配方複合肥。

二、裁判結果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李萍在生產凍粉的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慶榮、張雪芹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慶榮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張雪芹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宋振、祁志華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武城縣老台門包子店生產包子時,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萬餘元。宋振還向加盟其包子店的被告人祁志華、陳延麗提供含有硫酸鋁銨的白色粉狀物用於發麵蒸包子,後祁志華、陳延麗將含有硫酸鋁銨成分的包子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2.4萬餘元、1.8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陳延麗、祁志華違反規定,將生產的鋁殘留量大於國家規定的100mg/kg限量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武城縣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陳延麗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祁志華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以“量刑畸重”等理由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二十六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孫克衛、鄧深河等十八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被告人張占;被告人尹振華等三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被告人鄧深河、張占;張占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後,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被告人肖凱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2.7萬餘元、5.2萬餘元、3.6萬餘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占等二十六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孫克衛等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多次銷售或介紹銷售,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占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占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孫克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鄧深河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肖凱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

一審宣判後,張占等十二名被告人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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