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與老李系樓上樓下鄰居關係, 老王住6樓, 老李住5樓。
兩年前, 老李在503室臥室及陽臺的5個窗戶外牆處安裝了防盜網, 防盜網整體突出牆外,
老王認為樓下的老李安裝防盜網是違規行為, 且影響到自家安全, 要求拆除未果。 物業公司也向老李發出《違法違規行為勸阻通知書》, 要求老李立即停止該違法違規行為, 恢復物業原狀。 但老李均置之不理。
無奈, 老王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老李拆除私自搭建的防盜網和雨陽篷, 恢復原狀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老李則認為, 其安裝防盜網和雨陽篷並未侵犯老王的相鄰權, 也未影響其安全。 1.由於老李所在樓層臥室窗外有外延平臺, 足以站立一個成年人並可行走, 犯罪分子足以通過該平臺竄入任何一家進行盜竊, 故與老李同樓層的業主均為了安全加裝了防盜網。
法院審理認為,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防盜網是居民安裝的用於安全防護功能的設施, 老李為了自身安全安裝了防盜網和雨陽篷, 但不應超出安全防護功能的實際需要, 增加老王的安全風險。
老李安裝的防盜網、雨陽篷客觀上為攀爬人員提供了便利, 對老王的居住安全及生活造成了影響。 作為相鄰方的老王要求老李拆除其搭建的防盜網和雨陽篷, 理由正當, 予以支持。
老李以若拆除防盜網、雨陽篷會影響其自家安全為由不同意拆除的抗辯, 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 判決:老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其房屋臥室及陽臺窗外的防盜網和雨陽篷。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