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車主怒告蚌埠寶利豐 驚愕新車竟為“事故車輛”

新安晚報、安徽網訊 出於自己商業生意經營需要, 五河縣的朱傳鳳以近40萬元的價格, 委託朋友前往蚌埠市的一家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華晨寶馬, 之後卻發現該車不僅是二手車, 竟然還有一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經歷, 為此, 她將汽車銷售方告上了法庭。 五河法院一審判定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銷售, 做出了退還該車, 賠償三倍銷售款的決定, 對此結果, 汽車銷售公司表示不服, 昨日, 該起案件在蚌埠中院二審開庭。

驚愕新車竟為“事故車輛”

朱傳鳳介紹, 2016年4月, 出於經營的需要, 她通過朋友李丙石幫忙在蚌埠購買了一輛華晨寶馬礦石白色轎車,

4S店隨後出具了其本人姓名的銷售發票。 2016年6月28日, 她將車開到4S店進行首期保養時, 電腦資料顯示, 該車於2016年1月4日曾被銷售給一名常姓男子, 後發現車輛有維修痕跡, 疑為事故車輛, 之後證實, 該車確實發生過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對這個結果, 作為車主, 她表示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 為此, 她將承擔該輛轎車銷售的蚌埠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判定汽車銷售方賠償

2016年12月14日, 五河縣法院一審認定, 雖然朱傳鳳沒有親自前往寶利豐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購車手續, 但寶利豐公司在沒有見到朱傳鳳, 具體核實車輛銷售環節的情況下, 就按照新車價格給朱傳鳳出具了車輛銷售發票,

且發票上明確寫明購買方為朱傳鳳, 朱傳鳳有理由相信該車就是從寶利豐汽車銷售公司4S專賣店購買的, 故朱傳鳳與寶利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車輛買賣關係。 寶利豐汽車銷售公司將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按新車銷售給朱傳鳳構成了銷售欺詐, 朱傳鳳有權要求撤銷合同、退貨、返還價款, 並要求寶利豐汽車銷售公司依法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辯解一張發票“不代表什麼”

昨日下午, 蚌埠中院內, 該起案件二審開庭, 作為蚌埠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代表王明紅律師辯稱,

銷售行為是李丙石與朱傳鳳之間發生的, 寶利豐公司並沒有直接收到朱傳鳳的車款, 因此不能斷定雙方存在合同關係, 蚌埠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朱傳鳳開具發票是一種換票行為, 可以界定為一種不規範的稅務行為, 這種現象在汽車銷售行業比較常見, 不能真實代表其銷售行為。 因此, 不能讓寶利豐公司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 僅憑一張發票並不能認為朱傳鳳與蚌埠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形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 一審法院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歸責, 適用法律錯誤, 因此, 寶利豐公司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庭審中, 朱傳鳳及其代理律師表示, 一審判決無誤, 要求維持原判, 鑒於案情複雜, 蚌埠中院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鮑挺 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