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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一年一度的315晚會結束了, 但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絕非一場晚會就能承載的。
雖然頂著所謂“共用單車”的光環, 但實際情況是,
那麼, 從“租賃服務”來看, 這些如火如荼的所謂“共用單車”實為“互聯網+租賃單車”服務, 到底有那些“消費陷阱”或“霸王條款”應該予以重視呢?
服務本質:所謂“共用單車”應為商業性質的“互聯網+單車租賃”服務
從服務本質上來看, 這些單車租賃平臺或服務與其他領域的租賃服務並無多大區別。
各個平臺作為車輛所有人, 將其自有車輛用於出租經營, 本身是很常見的商業服務, 並無特殊之處。
只不過, 在租賃服務達成合意、履行及支付過程中, 引入了很多“互聯網+”元素, 也就是利用很多了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技術, 比如地圖、定位、支付等技術。
與此前各個城市已有的“公共自行車”相比,
但是, 不能因為所謂“共用單車”實為“互聯網+租賃單車”服務也是面向公眾提供服務, 就推定其也屬於公益服務或公共服務, 比如無償劃定特定單車平臺或品牌的車輛專用停放區域。
霸王條款:計費標準、充值規則、退費規則存在眾多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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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不論是小黃